文/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我國在民國99年之前綜合所得稅法對於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民國99年以後海外所得是用另外一個稅種『所得基本稅負條例』或稱『最低稅負制』課稅,所以在民國99年以前國人在海外所產生的所得或資金是不用課稅的,民國99年以後納稅人要申報海外所得課稅,觀念上很混亂,稅局查核海外所得也會有許多盲點,因為匯回資金很難判斷到底是99年以前所產生的或是99年以後產生的,另外資金的形成也有可能是投資、借貸或其他性質,甚至可能為大陸所得將其匯出至大陸境外,這些資金不一定都是資金匯回台灣當年產生的海外所得,所以針對海外所得課稅這件事情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及困難度都較高,過去國稅局對於海外所得的查核相對比例不高,導致國人匯款至台灣的資金被查核比例不高,衍生出納稅人許多觀念上的錯誤,本文擬就海外資金匯回或海外所得匯回報稅的迷失做一個說明。
迷思一:海外資金匯回=海外所得?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
● 正確觀念:資金不等於所得,海外資金回台必須先「釐清性質」。
● 免課稅項目: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金融機構存款本金。
● 應課稅項目:海外營利所得、海外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如:境外股票獲利)等。
迷思二:海外所得產生年度申報或海外所得匯回年度申報?
● 正確觀念:海外所得必須在產生(獲利實現)的年度申報,認列時間是依照「給付日(如交割日、配息日)」而定,與資金「是否匯回台灣」無關。
● 舉例:若您在2025年於海外券商賣出美股獲利,就必須計入2025年度(於2026年5月申報)的所得基本稅額,不能延後至實際將錢匯回台灣的年度才申報
● 這一點是許多納稅人不能理解也最容易犯錯的迷失。
迷思三:只要每年匯回不超過750萬(民國115年)就不用申報?
許多人以為只要拆單、分批匯款低於免稅門檻就能規避稅局注意。
● 正確觀念:申報門檻與課稅門檻是兩回事。
● 申報門檻:個人海外所得全年達100萬元新台幣以上,就必須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課稅門檻:申報後,基本所得額(含國內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等)超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現已調升至750萬元)才可能產生稅負。
● 關鍵風險:低於免稅額卻「未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掌握,仍會面臨補稅及隱匿處罰的風險。
迷思四:大陸所得也是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地理上的海外,在稅法上的定義完全不同。
● 正確觀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
● 法規差異: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所得必須「全額併入台灣的綜合所得稅」課徵,適用5%至40%的累進稅率,無法享有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
● 例外地區:香港與澳門的來源所得,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才被歸類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
外資金匯回實務評估表
若您目前有大額資金預計匯回,建議透過下表進行初步梳理:
資金性質分類 稅務認定結果 建議備妥之證明文件
海外投資本金、借貸 ✖免課稅 原始匯出匯款單據、投資合約、減資證明
已逾7年核課期間的所得 ✖免補稅 賺取年度之所得證明、資金於海外停留逾 7 年之銀行流水帳單
未逾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 ⚠ 超過門檻需課稅 境外扣繳憑單、扣除成本費用之交易對帳單(如買賣境外股票)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需併入國內綜所稅 大陸地區完稅證明(可辦理限額內扣抵國內稅額)
結論:
如果漏報海外所得,國稅局不容易發現是一個事實,納稅人一旦發現漏報,要補報也是可以的,補報也沒有罰則,至少利得及本金就可以正當匯回台灣,重點在於要保留好所得發生年度的原始憑證,因為每年每戶有750萬免稅額度,從節稅角度是可以善加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