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undation Information

基金會資訊
成立宗旨

本會以「服務校友,發揚校譽,並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購置校友會館,經營及管理。
二、母校在校生獎學金之贊助,辦法另訂之。
三、母校各系際舉辦活動與比賽之獎助。
四、校友學術研究及論著,給予贊助或獎勵。
五、對教育文化貢獻卓越之社會人士,給予表揚或獎勵。
六、配合社會需要推動終身學習,必要時成立專責單位以利推行。

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台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逢甲大學校友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服務校友,發揚校譽,並積極參與社會教育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購置校友會館,經營及管理。
二、母校在校生獎學金之贊助,辦法另訂之。
三、母校各系際舉辦活動與比賽之獎助。
四、校友學術研究及論著,給予贊助或獎勵。
五、對教育文化貢獻卓越之社會人士,給予表揚或獎勵。
六、配合社會需要推動終身學習,必要時成立專責單位以利推行。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謝振裕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六十五號十二樓之五。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互 一人為副董事長,如董事長未能執行業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提名執行長一人,並經董事會同意後任用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
三、解散。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 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 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應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清算之剩餘財產,不得 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增訂第五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增訂第六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