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許多人購買保險都以為以後保險理賠都是可以免稅的,「保險免稅」最大的迷思在於將《遺產稅》與《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混為一談,這是兩種稅種。《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意味著只要保單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就會直接歸受益人所有,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亦即沒有遺產稅的問題。但受益人取得理賠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進行課稅;若未達最低稅負3740萬門檻,才是實質意義上的完全免稅。
規劃保險時,必須釐清三大核心稅務迷思:
迷思一: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受益人取得理賠也沒有課稅問題
正確觀念是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身故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然而這筆保險理賠,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其視為特定保險給付,納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中檢視。
迷思二: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險金理賠,不知道要申報基本所得額課稅
正確觀念是受益人取得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自2024年起已調高至新臺幣3,740萬元。這意味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超過此金額,並非全額課稅,而是以扣除3,74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受益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而基本所得額另外還有一個750萬的免稅額。
■情況一:保險金總額≦$3,740萬元:
假設小王(受益人)領取的身故保險金為 3,000萬元,因保險金未超過3,740萬元免稅門檻,所以完全免稅,亦及無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小王也無須繳納基本所得稅。
■情況二:保險金總額≧ 3,740萬元情境:
假設小王(受益人)領取的身故保險金為5,000萬元,超過3,740萬元的差額,必須計入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中。超出金額計算: $5,000萬-$3,740萬=$1,260萬,小王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中,須加上這筆1,260萬元。實際是否需要繳稅,還須將這1,260萬元與個人其他的基本所得(如海外所得)合併計算,並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度(例如113至115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為750萬元,若仍有餘額才需課稅基本所得額,稅率是20%。
■受益人取得理賠如何計算基本所得稅釋例:
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假設) + 海外所得0(假設) + 特定保險給付(5000萬(假設)-$3,740萬=1,260萬)=1,360萬
●基本稅額計算:(基本所得額1,360萬 - $750萬) *20%=122萬(A)
●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淨額100萬*12%-41300=78,700元(B)
受益人取得保險理賠年度,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除了要計算綜合得稅的稅金78,700元(B),還要記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及計算基本稅額122萬(A),最後要以較大的金額122萬(A)去繳稅。
迷思三:認為保險金性質完全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
■正確觀念:是國稅局為防堵利用保障型的人壽保險規避遺產稅,會嚴格審查「實質課稅原則」。若出現「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年期繳費」或「舉債投保」等特徵,國稅局有權將保險金重新認定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商品限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保障型的人壽保險才可以免遺產稅,投資型保險的投資帳戶價值屬於遺產範圍;儲蓄型保險(非單純風險轉嫁)也可能被視為生前儲蓄,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的免計遺產規定。
如果你能理解上面的說明,你就知道並非所有保單都免稅,只有保障型的人壽險才有免遺產稅,如果符合遺產稅免稅,當受益人取得保險理賠年度,他的責任就是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及計算基本稅額再與綜合所得稅做比較,再取其大的來繳稅就完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