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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取得如屬連續繼承再出售 應採舊制或新制? 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文/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有些繼承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制,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尤其是連續繼承如何適用新制或舊制及持有期間計算?如何適用不同稅率的規定?更令納稅義務人困擾。
依據房地合一稅規定,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下皆以民國稱)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另外依據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連續繼承解釋令有如下二個意涵:
1. 新舊制判斷標準(關鍵:爸爸何時取得)
新制(房地合一稅):若祖父是在105年1 月1日,爸爸(被繼承人)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祖父的房產,且兒子在之後將其出售,則不論幾次繼承,皆適用新制。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若爸爸是在104年 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祖父的房產,即便兒子在105年後才繼承並出售,仍適用舊制(即出售時土地所得免稅,僅需針對房屋部分所得併入隔年綜所稅計算課稅)。 
2. 持有期間計算(影響稅率)
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函釋指出,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各次被繼承人(祖父、爸爸)的持有期間全部合併計算。 
這能大幅降低因短期持有產生的35%~45%高稅率,有機會適用10%~20% 較低稅率,或符合自住優惠。
 
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祖父於99年購入房地,祖父於110年7月亡故,甲君的父親繼承該房產,次年111年12月甲君父親又亡故,甲君係連續繼承取得父親該房產,敘後甲君於112年3月出售該房產,該房地立德該如何課稅,由於甲君的父親繼承自祖父房產是在在104年12月31日以後,故為房地合一稅制新制課稅範圍,而且甲君必須在出售房產後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果甲君沒有申報繳稅,事後被國稅局查獲,被連補帶罰。另外該案是連續繼承,持有期間是99年至112年,所以超過10年,稅率是15%。
連續繼承判斷新職或舊制舉例:
案例A (舊制):祖父(100年購) -> 父親(104年繼承) -> 子(110年繼承),因父親取得在105年前,子繼承後賣房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屋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案例B (新制):祖父(100年購) -> 父親(106年繼承) -> 子(110年繼承),因父親繼承取得在105年後,子繼承後賣房適用「新制」,但持有期間可以從100年開始計算。(出售後30天內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連續繼承再出售另一個優點:
依據房地合一稅規定,連續繼承可合併計算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以降低適用稅率,例如連續持有期間超過10年通常稅率為15%。 另外,即使是新制,只要符合「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且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可享400萬免稅額,超過部分稅率10%。
 
結論:
納稅義務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