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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遺囑之 功能法定方式及優缺點

文/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遺囑的作用是「交代身後事」,也就是規劃好自己的財產在過世後該怎麼分配給子孫以及其他親朋好友的文書,預立遺囑有利於遺產規劃與節稅;分配遺產及將來順利辦理遺產繼承。若沒有遺囑,辦不動產分割登記、銀行存款提領等等,都需要全體繼承人簽名。反之,如果有遺囑,可以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不動產過戶、銀行存款提領等等。
要怎麼寫出一個合法且有效的遺囑讓子孫可以遵守呢?其實民法上有5種寫遺囑的方式,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自書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公證遺囑,但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是,遺囑除了有特定的書面形式要俱備(像是年、月、日,親筆簽名;有增減、塗改,必須在修改處標明塗改的位置與字數,並在旁邊另行簽名,還有見證人的規定要遵守,例如有身分限制,像是繼承人和他的配偶子女或是未成年人都不能當見證人)。需要符合這些要件才能讓遺囑合法,當然不同的遺囑方式見證人的人數也不同,還有很多不同遺囑的細節要遵守,我們就遺囑的方式及優缺點用圖表說明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的5種立遺囑方式
五種遺囑比較
遺囑
方式 簽    名 見證人 公證人
自書 本人一定要親簽
公證 1、本人親簽或按指印
2、見證人、公證人全體簽名 兩人以上
密封 1、本人於遺囑及密封處簽名
2、見證人、公證人全體於密封處簽名 兩人以上
代筆 1、本人親簽或按指印
2、見證人全體簽名 三人以上
口授 見證人全體簽名 兩人以上
錄音帶密封,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簽名 兩人以上
 
 
預立遺囑及各種遺囑方式的優缺點
預立遺囑的優點是能實現個人意願、避免家庭糾紛、節省時間金錢,讓財產有效傳承;缺點是需注意合法性(如特留分限制),形式錯誤(如自書遺囑)易生爭議,費用和隱密性考量各法定的遺囑方式不同,若未妥善規劃,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內容難以執行。
 
各類遺囑的優缺點
遺囑
方式 優    點 缺    點
自書 1、最簡便,須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私密性最高。
2、最為便捷,費用最低。 1、因為沒有證人,比較難證明是否為本人書寫,容易發生偽造、變造或藏匿的爭議。
2、如果未由專業人士審閱,可能會有遺囑內容不明確或違反相關法令而全部、部分無效的風險。
公證 最具公信力,需由公證人作成,真實性高,較不受質疑。 製作的便利性不如自書遺囑。另外委請公證人公證需要費用。
密封 1、同時兼具自書遺囑及公證遺囑的優點。
2、最隱私,需密封再經公證人公證。 1、如果屬於自書形式的密封遺囑仍有自書遺囑的缺點。
2、製作的便利性不如自書遺囑。
代筆 1、可由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代筆。
2、適用不識字無法執筆者。
3、不需公證,較為便利。 1、未經公證真偽較難判別。
2、見證人要求人數最多,容易有利益衝突的情形發生,進而導致遺囑無效。
口授 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發生時,以筆記或錄音紀錄等法定方式訂立遺囑。 因為它是在生命危急時的權宜之計,內容常不完整清晰,且有嚴格的時效性,所以公信力較低、易生爭議。
 
 
結語
立遺囑有優點也有缺點,以張榮發所立的遺囑為例,立遺囑人的原意是希望將大部分的財產給張國煒,甚至由他來掌管整個長榮集團,他使用密封遺囑來表達他的意願,但引起其他繼承人的強烈不滿,所以過世後他的遺囑繼承造成繼承人間長年訴訟,除了特留分沒有安排妥當讓繼承人爭執外,繼承人間以各種理由挑戰遺囑的有效性,雖然最後法院判決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執行上仍然有許的困難度,這個案例可以給我們學習到,立遺囑確實有其優點,但在立遺囑文書時,盡量讓繼承人接受遺囑是公平合理的分配,如此被繼承人身後也才能含笑九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