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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I平台產生之著作權 歸屬及責任風險控管

 
文/劉鈞豪(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103、劉鈞豪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隨著生成式AI技術迅速發展,從靈感輔助到商業應用,越來越多創作者、設計師與企業透過AI平台產生圖片、文字、音樂等內容。然而,在提升效率與降低成本的背後,著作權歸屬與法律責任的爭議也日益浮現,尤其是AI所生成圖片是否具備著作權、侵權責任誰來承擔,以及使用者與AI平台之間的法律責任界線,都是目前備受關注的課題。
 
一、生成式AI的基礎與應用現況
生成式AI仰賴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演算法,能分析龐大資料,生成新的圖片、影像、文字、音樂等內容,廣泛應用於語言處理、藝術設計、視覺創作、交通分析,甚至醫療、金融等領域。
但問題在於,AI訓練所使用的資料來源常混雜未經授權的內容,產生出來的資訊或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或侵犯他人權利,難以一眼辨別,使得「創作」與「侵權」的界線愈來愈模糊。
 
二、AI本身不具創作人格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的主體須為「人」,即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目前各國法律均未賦予AI「創作人格」,也就是說,若作品是AI單獨產生,便無法取得著作權。
然而,若人類在生成過程中使用AI平台投入實質創作,像是設計輸入指令、選擇風格、修改或整合內容,視參與程度可能構成生成資料的著作人。
 
三、究竟誰擁有AI產生圖片的著作權?
當圖片主要由AI產生,而人類僅提供簡單提示詞(也有人稱為魔咒)或以特定風格製作,可能不足以構成創作。但若使用者對輸出結果進行反覆引導與修改,並加入原創性調整,較可能被認定為著作人。
例如,有設計師透過AI平台輸入具體描述、反覆調整畫面構圖,最後再手動編修細節,並充分保留創作歷程,較易認定為著作物之所有權人。
 
四、目前以資料來源與「實質相似性」判斷是否抄襲
AI平台背後模型的訓練,若使用未經授權的著作,即使產生內容與原作表面不同,也可能因「實質相似性」而構成侵權。
例如,Meta公司因使用含有未授權電子書的Books3數據集訓練LLaMA模型,遭多位作家提告。又如《紐約時報》控告OpenAI與微軟,指控其產生內容與原報導過於接近,主張構成「非法重製」。
法院判斷上,通常會要求原告證明AI產生內容與原作在結構、風格或內容上具可辨識性,原告若無法指出具體相似之處,單就訓練資料來源不當,目前尚不會被認為構成侵權,但如果產生的著作物有「實質相似性」,或非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仍然可能構成侵權而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
 
五、AI平台的角色與法律責任
AI平台在產生內容的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若AI平台僅提供工具,不介入內容判斷,法律責任較輕。但若AI平台提供帶有版權風險的素材、推薦特定範本,或明知有侵權疑慮卻未處理,則可能需負連帶責任。
以Canva平台為例,其條款規定使用者上傳的素材須不侵害他人權益,並設有檢舉與要求下架機制。Midjourney平台則針對免費版與付費版設定不同使用權限,付費用戶可用於商業用途,且若商業價值超過門檻,須支付額外權利費的機制。
AI平台應主動建立審核制度、標示授權條件、設置內容移除機制,並清楚告知使用者素材的合法性。否則一旦發生侵權,平台不但會損害信譽,也可能面臨法律追訴。
 
六、使用者應如何自保?AI平台應如何修正?
對一般使用者或企業而言,透過AI平台產生圖片時,應注意降低風險:
1.保留創作過程紀錄,證明自身參與著作物的程度與原創性。
2.選用具合法授權素材的AI平台,避免免費平台混用非法資料。
3.如有商業應用時,務必詳讀AI平台使用條款,確認圖片可用於商業用途。
4.切勿輸入可能受保護作品作為提示詞來源,避免侵權風險。
5.了解「公開」不等於「合法使用」,仍須符合法定授權機制。
6.主動查證使用者與AI平台的合約關係及平台條款,了解責任歸屬。
AI平台則應主動建立檢核制度、標示授權方式及條件、設置違法內容移除機制,並清楚告知使用者,平台使用素材的合法性。否則一旦發生侵權,平台不但會損害商譽,也可能面臨消費者及著作權人的法律追訴。
 
七、結語
AI作為創作工具,改變了作品產生的方式,也打破了傳統的著作權界線,更使得創作與侵權界線越來越模糊,如何在推動創新之餘,妥善處理著作權與法律責任,已成為每一位創作者與AI平台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唯有在尊重著作權與建立合理機制與規範的前提下,創作者與平台才能真正安心地使用AI,開創新的數位創作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