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近年臺灣將正式進入超高齡化時代,越來越多人步入壯年、老年,辛苦打拼一輩子的財富,該如何合理、安穩分配給下一代或是家人?究竟是趁自己意識清楚時先行撰寫遺囑,以確保財產規劃,還是生前先安排一些財產給子女? 以下四個議題提供大家參考運用:
議題一:生前贈與或立遺囑,避免後代爭產訴訟依據遺贈稅法每年每人可以合法免稅的贈與金額為新臺幣二四四萬元,以父母育有二名子女為例,若從一歲起分年贈與,二十年下來,子女成年時各自可以受贈新臺幣四八八〇萬元財產,而且不需繳納贈與稅,一般家庭只要善加利用,也是一個很好的傳承方式。另遺產依法定繼承繼承人按照應繼分比例繼承,以不動產繼承來說,按比例分的結果常常是產生多位繼承人共有該不動產,多年後恐發生繼承人為了房屋或土地究竟該賣出還是該保留,引發訴訟案件的爭議。不動產如以「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可以明確宣示如何分配遺產;既使沒有立遺囑,繼承人也可以協商簽訂分配協議。
預立遺囑可以減少繼承人紛爭情況:
一、想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象
例如單身無子女者、遺產想給姪子(女)、外甥女、孫子、遺產想給朋友看護者、遺產想捐贈宗教團體和慈善機關。
二、對分配比例有自己的想法
想特別照顧某位繼承人、子女想法分歧及家族關係複雜者。
三、特定資產相給特定的人
不動產多、有公司股權想指定接班人者。
議題二:父母要給子女房產,使用贈與或繼承何者較划算?
父母為子女添購住宅是常見的做法,但是相關資金應該如何安排?究竟應該分年贈與金錢、用子女名義買房,還是由父母贈與子女房子,還是等到父母百年後,由子女共同繼承?這都是可以彈性運用。
一般而言,繼承不動產毋需課徵土地增值稅,一般會選擇繼承方式。另外父母過世後若留有二〇一六年之前取得的房產,子女繼承後再出售可以沿用舊制,免除土地所得稅,可能相對有利。但若繼承留下的房產為二〇一六年後取得的不動產,日後出售時就須面臨較高的房地合一稅。至於生前直接贈與房產,此方法雖然可以立即轉移財產且贈與金額為公告現值,贈與稅通常較贈與現金低,但土地增值稅仍無法免除。此外,子女受贈取得房屋時間點如果是在二〇一六年之後,未來出售時也可能面臨較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至於長年在免稅額內贈與子女金錢,再以子女名義買房,則務必留意資金流向;應確保資金來自子女的帳戶,並取得國稅局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以避免被視為變相贈與。
議題三:想贈與資產給子女,也需考慮自身退休金是否足夠
有些長輩會希望慢慢贈與資產給子女,一方面照顧子女一方面減少遺產,但萬一子女拿到事先分配的財產就不聞不問該怎麼辦?舉例來說,如果擔心子女一拿到錢就翻臉不認人,首先應該保留足夠的資金做為自己的退休金,或是成立安養信託照顧好自己的老後生活;其次,想贈與資金給子女可以規劃成立金錢信託或保險信託,而非直接贈與,讓子女成為信託受益人、長輩成為委託人與監察人,以信託契約約定給付的條件,如此一來既達到贈與的目的,也不用擔心子女一次拿到大筆錢任意揮霍。
議題四:預立遺囑可以突破繼承順序,但需考慮特留分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順位裡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此外依序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時下有越來越多婚後未生育子女的夫妻,萬一某天過世,這種夫妻因為沒有子嗣,配偶就很有可能要和自己的家人共同分配遺產。如果不想讓配偶陷入窘境,可以預先規劃贈與財產或是預立遺囑,將資產留給配偶照顧對方的後半生。預立遺囑需要考慮特留分規定,否則身後繼承人也可能會有爭產訴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