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許多人結婚一輩子,都不了解我國民法婚姻財產制度,雖然有個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但大多數人都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法定財產制很重要的配套措施,一生中雖然用的少,但是這個規定牽涉財富重分配,最好能了解一下。以下簡單介紹這個請求權的意義及影響層面。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源: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大多數採法定財產制,即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但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右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計算:
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
(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課徵遺產稅:
剩餘財產分配是給配偶的權利,與遺產不同,因此是不算入遺產稅課徵的範圍。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所以會併入遺產稅總額計算。需注意的是,雖然被繼承人死亡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會被課徵遺產稅,但只是國家稅收課徵的制度,與剩餘財產分配無關喔!因此並不會因為這樣,就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請求的金額,兩者是不相關的,只是遺產稅多寡的問題。
四、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於遺產稅申報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遺 產 稅 申 報 重 點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死亡前兩年
贈與配偶 計算遺產稅時,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贈與部分不記入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也不計入存活配偶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存活,存活方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得兩人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相關額數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從遺產稅的角度:贈與出去的資產還要列入遺產課稅,但已繳的贈與稅可以抵稅。
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角度:贈與出去的資產,不計入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也不計入存活配偶婚後財產。
五、可否以遺囑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生存配偶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人當然可依遺囑進行遺產的分配;生存配偶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配偶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要求返還「相當於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的金錢補償,亦即雖有遺囑也不能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主張時的權利。
六、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依據台財稅字第09604541530號函規定: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配偶,如經查明該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行使該請求權並非遺產之繼承。可見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也可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以上僅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介紹,在實務上運用操作還是比較複雜,真有可能使用上時,最好還是要與專業人士討論,對自己比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