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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文/邱瑞利總經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銀保76)
 
吸食毒品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能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金?
 
吸食毒品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能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或補償金?
一、案例
潘君騎乘機車行經花蓮縣富英鄉與劉君所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死,依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潘君有吸食違禁物(甲基安非化命),另依警方交通事故相關文件記載,潘君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態之肇事因素,潘君可否依規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酒後駕車交通事故之相關法令
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4)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第3款
(1)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2)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3)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之相關規定
(1)強保法第11條第1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Ⅰ)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Ⅱ)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姐妹。
(2)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依強保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3)申請補償之情事及準用規定
強保法第40條之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保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保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Ⅰ)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Ⅱ)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Ⅲ)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IV)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
同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
 
三、結論
 (一)按強保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其立法意旨無非在避免道德危險之發生,以及維護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求避免受害人依恃使用道路之汽、機車均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如發生事故必獲保險金之給付,而任意從事犯罪行為,致戕害前揭條文立法之美意。
 (二)強制險既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為首要目的,其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固然應加以限制,惟吸食毒品駕車於道路交通安全上本存有極大之風險,雖難謂行為人有直接故意肇事之情,惟對事故之發生則難謂為不可預見。行為人因吸食違禁品後駕車所致之汽車交通事故,自不應給予強制險之保障,以遏止該等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不當行為。
(三)上述案例,潘君因吸食毒品而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態,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屬強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若對造機車屬前揭強保法第40條規定之情事,特別補償基金則不負補償金給付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