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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扮演 「企業生態經營模式」 的上帝角色?(上)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書香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近年來,有關企業經營策略方面的討論,經常出現有所謂「生態系」或「生態模式」這類名詞,其內容似乎已經超越過去所討論的「目標市場」、「供應鏈」或「產業」這些範疇。
 
生態關係
基本上,所謂「生態」,主要指自然界中生物之演進及淘汰,和外界環境(milieu),以及處於相同生存環境之生物之間的複雜關係。其中包括有一方有利,另方受害的「寄生關係」(parasitism);一方有利,他方無害的「寄宿關係」(commensatism),以及雙方互利互惠的「互利關係」(mutualism)。
在本文中,為配合企業界所採取的「生態模式」,主要乃著重不同企業間之互利關係。
在此,我們先以自然界屬於這種互利的生態關係為對象,進行探索和瞭解。
事實上,這種關係在生物界相當普遍。最為一般所知曉者,如蜜蜂採蜜而傳播花粉;蚜蟲因所排泄蜜露而獲得螞蟻保護;啄牛鳥為巨形動物清除寄生蟲而獲得食物;海葵給予小丑魚以棲身保護,而小丑魚提供海葵以食物殘渣;非洲金合歡樹以分泌汁液吸引舉腹蟻而免於受大象啃食。
 
「互利關係」之特色
如果我們嘗試歸納上述生物界所存在之互利例子,將可發現這種關係間存在有下列特色:
第一,雙方屬於不同種屬之生物,所出現的互利關係和他們在生物系統中所處位置,並無關聯。
第二,雙方所做者,屬於本身自然發生之行為,並非由某種利他動機所驅動。
第三,所產生之互利行為,並不存在有交易之形式或條件,亦無某種對價關係。
第四,所產生之互利效果,並不相同。如以以上所舉例子而言,可能一方所獲得者,屬於食物或資源之取得,他方為獲得者為免受某種侵害之保護,較普遍之利益則為有助於種族之繁衍。
第五,雙方受惠者的範圍是開放性的,其間並不存在有類似契約或條件之限定,亦無時間上之對應。
第六,相關生物間所發生之互利行為或作用,並不經過某種交易中介,而是有如以物易物(barter)行為。
第七,這些生物界所發生的互利現象是自發性的,並沒有受到某種中央機構的安排或控制。
如前所述,這種互利關係是自然演進的:
沒有意識,沒有動機,沒有交易行為
沒有市場,沒有交易媒介,沒有對價
 
由誰扮演上帝角色呢?
顯然地,在生物界中各種互利關係之產生,純屬自然;勉強說之,也許可以將其歸之於上帝或造物者之設計。但是在人類社會中,能否透過這種生態關係以獲得互利之效果呢?如果這種互利關係透過市場交易發生,它們就不是屬於生態關係。那麼,屬於生態關係的,由誰扮演這種主導角色呢?如果我們採取了本文開始所說的,這種生態模式,乃是企業為了實現其經營目的所採取之「經營模式」;這種角色,似乎應可認為是來自企業經營者。
具體言之,企業在動機和意識的驅使下,產生屬於生態觀念下布局構想,並採取某些相應活動,例如投資基本硬體設施,建置軟體網絡等,以創造一個環境以吸引或協助其他業者加入,因而使他們彼此間產生某種互利關係。
為了扮演這種角色,一般乃是由這一主導者,藉由所謂「燒錢」,創造有利條件,吸引其他業者,尤其是最後消費或使用者,紛紛加入。例如採取「訂閱制」,按照使用量付費,甚至免費,就是一種常見的做法,這筆初期投入可能是相當鉅大的,而且也不能期待立即產生收入收回投資。生態模式下,價值的真正來源,乃是來自所吸引的流量而產生的網絡效果(network effect)。從某種意義上,這種主導者,有如扮演上帝的角色,創造一個生氣蓬勃的環境,讓生物誕生和成長,產生互利行為。
(下期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