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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帶給企業經營與管理上的挑戰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書香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近年來,ESG可以說是對於企業界帶來最基本而重大之衝擊潮流之一。簡單說,就是人們認為,企業要對環境生態和社會福祉負起重要責任,故又稱之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
 
屬於一個社會經濟制度下的「當責」問題
也許在一般人感覺中,這不過只是本於企業「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一種道德精神的延伸或應用而已;然而,事實上,這一潮流的真正意義或影響,遠遠超過這種觀點,而涉及整個社會經濟制度(socio-economicinstitution)的轉變。甚至可以說,對於近二百年來所累積的企業經營和管理,帶來重大挑戰,這是本篇短文所企圖討論的主旨。
「企業社會責任」背後的意義,涉及有關企業應該對誰「負責」,以及負起什麼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近日一個被重視稱為「當責」(accountability)的問題。
在傳統觀點下,企業當責的對象,就是企業本身的擁有者或股東。因此,這種制度又可稱為「股東權益資本主義」(shareholders’valuecapitalism)。
 
「看不見的手」賦予的正當性
在這種主義下,依古典經濟學創始者亞當斯密所提出「看不見的手」(invisiblehand)的理論,「對於私利之追求可以促成公益」,使得企業經營者可以心安理得專心謀取利潤,獲得了正當性。在這種正當性的合理化下,企業之經營便可以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私財權、市場機制和競爭
首先,它是以私有財產制為基礎,使得投資者或股東,一方面得以掌握企業之經營與管理之權力;另一方面,也成為盈虧之歸屬者。在這種封閉系統內,凡是與股東權益無關事宜,企業均可置之不問。
其次,在上述系統內,企業對外所進行之交換行為,均可透過市場機制,依照供需原則從事交易,決定價格,產生盈虧。凡未經市場交易之行為及其產生之效果,均屬於市場外部性(externalities)項目,均可不予計算在內,也不反映於一般財務報表之上。
第三,在上述市場機制下,企業出於追求利潤動機,將努力改進其經營及管理行為,包括提高效率或效能或創新等等,然後透過市場競爭,其效果將可反映於股東權益上。
 
ESG顛覆了傳統的資本主義制度
以上所描述的大致即屬於行之多年,且成效顯著的資本主義原型。問題在於,如今在目前ESG觀念之下,整個情勢幾乎發生重大的改變。
為了說明這種改變,在此先將ESG分成兩個層次,加以討論:此即ES層次和G的層次。
先就ES層次而言,企業應以對於生態永續和社會公益之增進,取代前此所稱的以資本報酬如EPS,ROA,ROI之類,做為其應盡之責任。二者相較,在性質上是迥然不同的。
 
ES不是利潤
首先,所謂E或S,不像利潤只是屬於貨幣或財務單一面向性質,它們所指涉的,範圍極其廣泛而複雜。如果我們以2015年聯合國發展高峰會所發佈之「全球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例,即包括有17項總目標和169項指標,其中涵蓋了「經濟成長、社會進步及環境保護」三大面向,而其具體內容,有「清除貧窮」、「性別平等」、「教育品質」、「永續城市」以及「氣候生態」等等。在如此廣泛而複雜之目標中,對於個別企業而言,不可能全部包辦,做為本身責任,必須有所選擇。然而這種選擇,就是一件非常困難的決策。究竟由誰選擇,如何運作,這將屬於下面所討論有關G的層次。
其次,更為困難者,此等項目,自經濟學觀點,主要乃是屬於所謂「公共財」(publicgoods)性質。由於沒有所有權歸屬,也難以一般財務報表加以衡量與表現,不是當今存在之市場或管理所能處理。
第三,要達成這方面任務或目標,在於這類工作多靠由各方面之合作,而非競爭,這和私有財之經營管理大為不同。何況,即使經由競爭,由於無法進行財務衡量與比較,如何決定優劣勝敗,都是困難問題。
以下再就有關屬於governance層次的問題,予以討論。
 
利害關係人不是股東
首先,有關ES的決定及推動應由何人負責的問題。如前所述,在ESG觀念下,這不應該由股東決定,而是屬於前此所稱之利害關係人群的事。此時,在民主觀念下,應當有一個由此等利害關係人群組成的組織行使這種權力。然則,這時所面臨的是,誰是這些利害關係人群?又該由何人代表,如何產生?
這一情形,有如當年我國孟子所主張之「民本思想」,即因缺乏代議制度,而無法落實。如今利害關係人群也面臨同樣問題。何況,就某些重要ES問題之公益性質而言,也似乎並不存在有適當的代理人可言。
如果依照目前我國公司法,這一問題,乃經由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以及增設諸如審計、薪酬,提名之類功能委員會予以解決。實際上,這種做法是否能真正解決上述代議制度問題,值得懷疑。
然而,即使解決了這個代議制度問題,如此所形成的董事會如何運作,依然有極大困難。問題在於,這種董事會和傳統的董事會性質迥然不同。因為後者之成員不管多少,他們目標是相同的,都是為了盈利。而如今這種利害關係人所組成的組織,有如多黨制下的國會,成員中各有不同的理念和利害,彼此分歧衝突,在所難免。在這情況下,一般管理學觀念和方法是無法適用的,至於是否依靠多數決的議事規則,即可達到和諧共利的決定,也是大有問題的。
 
法律問題或道德問題?
最後,所要提出的是,有關上述種種問題,目前多依賴由法律訂定規則或辦法予以規範。然而,ESG既然稱之為企業社會責任,代表它們在性質上乃屬於倫理或道德上問題。這種以法律剛性公權力用於解決倫理道德問題,是否妥適,恐怕也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