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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機車騎士隨機亂踹行進中機車致人受傷倒地,
該事故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
文/邱瑞利總經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 銀保系76 )
 
▼▲案例 
2021年9月8日高雄市發生機車騎士隨機攻擊事件,1名女騎士騎車至前方1名男騎士旁,突然伸出腳踹男騎士致男騎士倒地受傷。警方獲報循線逮捕該名女騎士,犯案動機竟然是嫌前方機車騎太慢,訊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本案男騎士可否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下稱強保法)之規定
(一) 限額無過失保險原則
依據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 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據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三) 加害人、受害人之定義
依據強保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本法所稱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爭點:女騎士騎乘機車踹人行為所致之事故是否屬強保法保障範圍?
(一) 肯定說:騎乘機車踹人之行為,可認係管理使用汽車之範圍,受害人得申請理賠或補償。
(二) 否定說:騎乘機車踹人之行為,係與使用管理汽車無關,應不屬於強保法第13條所規定的交通事故。若認符合強保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則若「機車駕駛人騎乘機車時,拿棒打人」或「機車駕駛人騎乘機車時,拿槍射人」是否仍屬「汽車交通事故」之情形?恐不當擴大強保法保障範圍,似有爭議。
 
▲▼結論
是否屬於汽車交通事故,亦即是否屬於「使用或管理汽車」致生傷亡,應參酌該等事故之發生是否屬於「汽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所可產生的風險」而定,不應僅以有汽車介入其中,即逕行認定為汽車交通事故。否則,騎車之人於行進中或靜止中以腳踹人(非踹車),致他人受傷,亦將成為交通事故;飆車族騎車持刀砍人,亦成為交通事故,顯然偏離強保法係為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的立法意旨,而且也將間接加重其他汽車使用人的保險費負擔。
本案女騎士故意以腳踹男騎士致受傷,其令男騎士受傷之「加害行為」,並非騎乘機車,而係「以腳踹人」,與騎乘機車無關,因而不得認為係屬汽車交通事故。
強保法第13條之汽車交通事故,係在通常情況下,使用或管理汽車,導致乘客或第三人傷害時,始有適用。本案女騎士騎乘機車時,故意以腳踹男騎士致受傷,並非使用或管理汽車通常情形所發生之事故,故非強保法保障範圍,惟男騎士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循一般民事求償程序向女騎士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