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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您知道嗎?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文/邱瑞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銀保系76 )
 
機車騎士酒駕逆向擦撞汽車致死,其遺屬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金?
 
一、案例
2022年1月7日臺東縣發生一起死亡車禍,機車騎士酒駕逆向行駛,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意外,傷重送醫不治,經委託醫院實施酒精濃度抽血檢測,檢測值達135MG/DL,換算呼氣值為0.675MG/L,遠超出標準值0.25MG/L,本案酒駕機車騎士之遺屬可否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金?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之規定
(一)限額無過失保險原則
依據強保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據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三)請求權人
依據強保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
(四)受害人之不正行為 
依據強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依據強保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二十八條……」。
三、結論
強保法第7條規定,雖採限額無過失保險原則,亦即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對於使用或管理汽車的行為,不論有無過失,在一定保險金額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原則上對請求權人應負給付責任;但強保法第28條另設有例外規定,其中實務上最常見的案例,即為受害人酒後駕車的情形。
按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本案機車騎士酒後駕車,其經換算之酒測值遠超出標準值0.25MG/L,顯係從事上述刑事犯罪行為,復以其逆向行駛之危險行為終究導致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造成自己不幸身故之結果,依上述強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及第40條第6項準用之規定,該不正行為不屬強保法保障範圍,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其遺屬均不負給付責任。
警察機關取締酒駕已屬常態性勤務,用路人切勿心存僥倖。出門應酬飲宴,應利用「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及「代客開車」等措施,養成「酒後不駕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避免因酒駕肇事造成損人害己的惡果,建立珍惜自己及愛護他人的觀念,才能達成「酒駕零容忍」的目標及建構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