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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亦須投保強制險

文/邱瑞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銀保系76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修正條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及納保,業經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人不能不知道下列事項:
ㄧ、依道交條例及強保法修正條文規定,於111年11月30日起,微電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未領用牌照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將處所有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另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電車,所有人應於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上開道交條例處罰。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所載,民眾若無出廠證明可透過購買微電車之經銷商協助通知製造廠出具證明,若原購買經銷商或製造廠歇業可就近洽詢該局提供之178家經銷商尋求協助。另,金管會已於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期間」及「強制汽車責任費率表」等7項配套子法。其中保險期間及費率,微電車新車一次投保3年,舊車依已使用年期未達1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2年;已使用年期1年以上者,保險期間至少為1年,1年期至3年期保險費分別為563元、971元及1,358元,民眾可洽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投保,另部分保險公司亦提供網路投保服務。
二、自111年11月30日起,民眾購買全新的微電車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及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下稱領牌)後,始得行駛道路,至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則需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投保及領牌。111年11月30日前,微電車經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即可行駛道路,因未曾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領牌,車輛之所有人不明,此與強保法施行初期規範汽、機車需投保強制車險時,汽、機車已有車籍管理之情形不同,故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及強保法將微電車納管及納保,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
三、依強保法第5條之1規定,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故微電車於投保且領牌後,如未續保,因屬未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可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惟特補基金給付補償金額後,在補償金額範圍內,會依法向加害人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因此,保險期間屆滿前要記得續保,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可將部分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賠償金額的負擔。如上所述,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因此,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且未領牌,或已投保未領牌,將不受強保法保障,故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無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
四、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辦理續保,除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投保義務人無法將部分賠償責任轉嫁由保險公司負擔,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賠償金額的負擔外,還可能被舉發未投保強制車險及註銷牌照:
1.依強保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投保,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交條例併同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2.另依強保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上開規定係適用所有應投保強制車險之車種,故請汽車、機車及微電車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記得續保。
金管會呼籲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法律上固然賦予2年過渡期,民眾仍應盡速投保強制車險及領牌,以保障投保權益及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