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wledge sharing

知識分享
「氣候變遷因應法」 吹響低碳抗戰八年

文/黃正忠博士(化工74、KPMG氣候變遷與企業永續服務亞太區負責人暨安侯永續發展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
 
立法院通過了「氣候變遷因應法」,這個攸關國家與產業低碳競爭力的重大法案,有幾項主要的特色:(1) 2050淨零目標入法;(2) 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3) 增訂調適專章;(4) 強化管制及誘因機制;(5)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面對國際排碳付費的發展趨勢,此法不僅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更有具體條文應參酌聯合國決議事項,因應國際溫室氣體減量規定,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
按照目前國際2050年淨零趨勢與控溫1.5度C的科學基礎減碳目標,接下來近程的檢核點,即是能否在2030前減碳50%。美國的目標是要在2030前較2005年減50%;我國的目標原訂是在2030前較2005減20%,2022年3月國發會發布的淨零路徑藍圖則調高目標到減碳30%。無論目標高低,年度減碳要達4-7%,是一個嚴苛的挑戰,因此我將2023-2030稱為低碳抗戰八年。
淨零既已入法,除非將法當兒戲,不然政府必須處理對化石能源(油、天然氣)補貼逐漸減少的議題。換言之,我國的油、水、電及瓦斯價格勢必面臨反應真實價格的挑戰,再講白一點,這些價格一定會顯著調漲。拿掉政府掌控廉價的保護傘,民生與工業一定會有必然的負面衝擊。政策誘因與時程控制得宜,會趨使公私部門無所不用其極的節能、能帶動能源效率與低碳創新的技術躍升,增進台灣低碳國力的正面效應。因此,台灣必須推動化石能源補貼去除的世紀大工程,工商業界應積極表達主張,反對已無濟於事。
根據權威研究機構的分析,全球化石燃料消費補貼的去除,2050可減少全球排碳6.4%-8.2%,全球化石燃料生產補貼的去除,2050可減少全球排碳370億噸二氧化碳,因此對化石燃料生產與消費補貼的去除,總計將貢獻全球近10%的減碳成果。因此,對於全球工業化國家中能源價格最低的台灣而言,這項政策變革帶來的淨零助力絕對不可少。國際上對於台灣宣布非核、淨零、並已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卻仍堅守最低能源價格的政策,其實早有非議,因為根本性的抵觸令國際專家費解。
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的減緩機制,涵蓋了碳稅、碳費、產品與服務的效能標準、碳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然整個經濟體低碳發展基礎架構中這些機制的優先順序、互補或互相支援的條件目前尚不清楚,工商業界必須主動要求政府規劃及釐清相關機制進場及退場的條件與時程,才能明確掌握未來低碳投資的風險與機會。
「氣候變遷因應法」開宗明義揭示減緩與調適並重,可是整部法與前身溫管法相同,重減緩但輕調適,總共七章六十三條文中,雖有調適專章(第三章)但僅四條條文(第十七至第二十條)與調適有關。以最具重大性之一的水資源為例,台灣非常倚賴梅雨季及颱風帶來的雨量,然而這些年氣候變遷顯著減少颱風來襲數量,缺水問題日益嚴重。農作灌溉、工業及民生用水如何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未揭示方向;同樣地,極度熱、極度冷成常態下,台灣的建築與住宅如何變革,也未在此法中賦予被凸顯的角色。
我國出口為主的企業非常關注歐盟與美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也就是俗稱的碳關稅),然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一條也有近似的規定。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排碳差額,於我國法定平台取得減量額度。但於出口國已實施排放交易、繳納碳稅或碳費且未於出口時退費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減免應取得之減量額度。此規定對於進口商衝擊甚大,但針對那些產業的進口產品、時程、實施框架均尚未與企業有具體議合。
這部世紀大法的通過,算得上是政治承諾上的成就,但是要能落地,得經過一個極度不討好的過程。馬上又要總統大選了,膽子得夠大,毅力得夠強,方能挑得了這個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