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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駕駛失控自撞路樹,駕駛及乘客受傷或死亡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文/邱瑞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前總經理、銀保系76 )
一、案例
2021年4月某日屏東萬巒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輛白色自小客載著一家人出遊,在沿山公路上,失控自撞路樹,開車的李姓駕駛經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死亡,其餘車上有3名乘客受傷,本件李姓駕駛後死亡及3名乘客受傷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之規
(1)定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可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係屬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為「乘客」及「車外第三人」,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未涉及其它汽車,屬單一汽車交通事故,所以,不包括第一人(駕駛)之傷害。
(2)汽車之範圍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之規定,汽車範圍包括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及其他動力車輛等。
(3)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4)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金額: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相關醫療費用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給付標準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
4. 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220萬元為限。
 
三、結論
強制險其性質屬責任保險,亦即強制險之目的係在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不因肇事者之無賠償資力或不願賠償,而影響受害人之權益,汽、機車投保強制險,係將偶發不確定之風險轉嫁由保險公司承擔,以提供受害人之基本保障,惟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第一人之損害;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時,並無對造汽車責任問題,因此,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汽車本身單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即單車事故)係指:因汽車駕駛人本身駕駛或裝載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自己一方發生交通事故而言,例如:汽車駕駛人因車輛操控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摔倒、翻車、衝出路外、碰撞交通設施(護欄、號誌、號標誌桿、分向島)、障礙物(樹木、電線桿、建築物、橋墩、動物)等之事故。
本件駕駛人李先生因駕駛自小客車失控自撞路樹致送醫不治死亡,依上述強保法第13條規定,因本件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李先生之遺屬無法申請強制險給付,但該車內之乘客,仍可依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