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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利害關係人群」?它是可以被「管理」的嗎?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書香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至少是近十年來的一個流行觀念,企業經營不再只是為投資者謀求最大報酬率或成長,也不是只為了滿足顧客的需求。愈來愈受到重視的,也是今天掛在每一個企業經營者口中的,就是所謂「利害關係人群」(stakeholders)的要求。
在當前這種ESG的浪潮下,其中就包括了這種「利害關係人群」的福祉或要求,而且構成其中的主要成分,使得人們稱當前的「利害關係人資本主義」取代往昔的「股東資本主義」。
 
能夠輕鬆地一筆帶過嗎?
問題在於,當人們討論這一問題時,往往只是輕鬆地一筆帶過。但實際上,對於企業而言,如何做到這點,是極大困難,而且往往會帶來極大困擾和挑戰。
在這短文中,就是嘗試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哪些是「利害關係人群」?
首先,究竟那些人群算是「利害關係人群」?這本身就不是一個容易說得清楚的問題。
在一般觀念中,所謂「利害關係人群」,包括甚廣,如顧客、勞工、供應商、經銷商、當地社區、環保團體、以及人權組織等等,幾乎無所不包。為什麼難得說得清楚,原因在於這背後,有好幾層不確定因素。
基本上,所謂「利害關係」並沒有一個明確而客觀的標準。從宏觀觀點,它乃隨社會而不同:在歐美,被認為是的,在亞洲卻可能不是;而且它也會隨時間而改變:過去認為不是的,今天被認為是的,將來又會改變。
再從微觀角度看,每個企業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群,也可能不同。再從另一個角度看,某個人群是否被認為值得重視的利害關係人群,和它們的組織化程度有密切關係;設若其中某些人群如一盤散沙,並未形成一種組織,既不足以凝聚成一種主張或意見,也沒有人代表他們做為溝通或談判的對象,自然而然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利害關係人群。
對於某一利害關係人群和他們所提出的主張,不同企業所採取的態度,也可能有極大差別;一般是,既不可能全盤接受,也不可能完全抗拒;在這二者之間,如何拿捏取捨,構成一大難題。但在取捨之間,不同群體之間,又會產生複雜的相互攀比或怕自已吃虧的心理;因此對於其中任何一方的讓步,往往又可能引起其他人群的更進一步要求,導致進一步的抗爭和博弈。
但是,即使在企業願意採取配合或順應態度時,仍會產生微妙的反應。此即,人們會產生一種心理:「凡不是抗爭得到的,就是施捨,沒有價值」;或且對於已經得到的,事後又感覺「要的太便宜了」。在這種心態下,正面回應未必可以帶來相安無事或皆大歡喜的結局。
為了緩和或解決這方面問題,各國政府或某些社會機構,嘗試訂定相關勞資關係或環境生態之類法規或協定,以資遵循。這一做法,對於解決紛爭可能有所俾益。但是有關這類法規或調解程序之訂定本身,又可能產生企業與相關群體,以及相關群體與群體之間另一層次之政治運作。
 
對於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群」,
能加管理嗎?
由於今日企業處理有關「利害關係人群」方面問題,所考慮之因素及解決手段,和傳統企業經營之所謂的「管理」(management),根本上是不同的。具體言之,管理所追求的,也是企業所擅長的,如效率、成本、策略、成長、績效之類,主要屬於經濟、理性與組織內之行為及決策。而如今為了解決有關「利害關係人群」方面問題的,乃屬於價值觀念和正當性問題,常涉及社會性或政治性的衝突或角力,並非依據市場機制或法則所能為力。
這也說明了,何以台積電近日會以高薪聘用政治學背景之人才的原因。
 
Management和Governance
換言之,今日企業所面臨的這種「利害關係人群」方面問題,基本上乃屬於價值觀念或政治性問題,是無法加以「管理」的。故在英文,特別稱之為「governance」,以表示和「管理」在性質上是有根本區別的。
但是,management和governance二者間,存在有主從關係,而以後者居於上位;此即,經由governance所達致的結果,構成management之任務或先決條件。以公司組織而言,前者屬於權力機構的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所要達成,然後由他們所任命CEO加以執行,並向權力機構負責。
在此,也許就說明了,為何在英文中,CEO的全稱:「chief executive officer」,其中會包括有「執行」(executive)一字之緣由。
 
G乃是ES的落實機制和底氣
總之,今日我們所強調的ESG中的G或governance,所面對的,主要即有關本文中所討論的「利害關係人群」方面的問題,或更嚴謹地說,還要包括尚無組織代表之生態及社會公益問題;換言之,如果沒有將G做到做好,則所謂ES,是空泛而沒有底氣的。
 
「Governance」究應如何譯為中文?
最後,行文至此,讀者也許會納悶,為何未將如此重要的觀念,「governance」譯為中文?
事實上,有關「governance」觀念之起始,來自英語世界,如何能將其譯為中文,且不說依「信、達、雅」之高標準,就是儘量保持其原汁原味,也是不易。目前國內一般將其譯為「治理」,使其有別於「管理」,可見二者之不同,已獲共識。唯此一譯名,就中文意義而言,較為接近「administration」,而與本文中所瞭解之「governance」似有甚大差距,甚至背道而馳,故未加採用。
究應如何,尚盼各界賢達方正有所賜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