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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文/邱瑞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銀保系76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於地下室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仍可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一、案例

陳君駕駛自小客車進入住家大樓之停車場,因光線不佳,在轉彎處,不慎與吳君所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吳君受傷左腳脛腓骨骨折及身處

多處擦挫傷,吳君是否可依規定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對保障受害人之規定
(一) 汽車交通事故之定義

依據強保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而「汽車」之定義,依據強保法第

5條第1項規定:「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強保法所指「汽車交通事故」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義的「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

故。」之差異如下:

依強保法的規範,不包括單一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如自摔或自撞橋墩)所造成之駕駛人傷亡事故, 也不包括財物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範,限於「道路上行駛」所致,不論及「使用」、「管理」之狀態為何,所謂「行駛」,則包括行進中、臨

時停車及停車。

(二) 汽車之範圍與場所限制

強保法第5條第3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其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之規定,汽車範圍尚包括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

移動之機械。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之被害人,其適用範圍應有場所上之限制,故強保法於94年修正時,其第13條之修法旨意明揭「…四、

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地施工…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內…」

(三)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

依強保法第7條之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金額: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醫療相關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三、結論

本法之立法目的,即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又為達此政策性目標,強

保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並由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產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依強制險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車上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強制險對汽、機車之使用或管理,並

無地域之限制,僅對「動力機械」有地域規定,依強制險之汽車種類公告,其動力機械需行駛於道路上,才屬強制險之汽車範圍,其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範一致。故如雙方於私人地下停車場,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其受害人仍可依本法規定,申請強制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