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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也要有善待企業的社會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書香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本專欄曾自「公共財」觀點,探討ESG在於企業決策與落實時所面臨的問題,主要由於持此觀點方可清楚說明,何為以ESG已經改變了企

原有營利性質。


社會企業代表一種新型企業

由於這種改變,故自1980年代後,世界上出現了所謂「社會企業」,也就是一種新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企業。此亦反映在我國新頒公司

法上,開宗明義,第一條即界定,所謂公司,除原列之「以營利為目的」外,另增「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之

字,可見此種新型企業亦已取得法律上之地位。而在此新增條文中之「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主要即是本文內所稱之ESG。

基本上此種新型企業並非慈善或福利機構,仍以追求利潤與報酬為其主要目的。其績效高低,仍係透過市場機制,依一般會計原則,表現於

財務報表。

換言之,這種企業從事公益活動,主要乃透過所從事的業務中予以實現,唯由於此種活動,並無相應之市場可資評估其績效,因而增加

了決策及執行上之複雜性,這也是本專欄前篇文字所討論之內容,在此不擬重複。


ESG和公司本身業務有關

如前所述,目前世界潮流,在實務上評估一企業在ESG上之表現;多以其本身業務為基礎。例如曾獲財星雜誌(Fortune)選為標桿企業

首位之Glaxo Smith Klime (GSK) 藥廠,即因其提供瘧疾以及愛滋病疫苗予非洲沙哈拉以南國家。又如麥當勞提供不含抗生素之雞肉食物

,星巴克將剩餘食物提供給有需要之社區,而廣告公司即因其拒接菸酒類產品廣告。在這些事例中,他們獲得肯定之行為,幾乎都和他

們所從事的業務活動直間接相關。

問題在於,企業從事此種ESG相關行為,儘管法律上給予合法地位,但這些行為在於企業營利之影響如何,法律上並未提供對應之配合

措施,不像政府擔負公共責任,其經費來源可經由課稅以為支應那樣。反之,企業從事這種行為,卻有如人民有納稅或服兵役一般,屬

於應盡之義務。

然而,此種社會企業能否生存與發展,實際上乃有賴企業外在人群或社會之配合或支持。

在此所稱社會企業外在人群或社會,其範圍相當廣泛而複雜,難以一概而論,但他們所給予社會企業之配合與支持,以下將可自一般態

度以及制度安排兩方面,進行探討:



對於企業的一般態度
首先在社會對於企(商)業之所持一般價值觀念或態度方面。

自古以來,無論中外,在許多地區,似乎都存在有不同程度之「反商情結」。例如在中國,除了人們一向有商為「四民之末」的社會階

層觀念外,在漢初,尚有商人不得衣錦乘馬,子孫不得為官之禁令。在西方社會,聖經上亦有稱,法利賽人(商人)進天國,有如駱駝

穿過針眼一樣困難的說法。

即使到今日,人們口中,乃時常流露出「無商不奸」之心態。
在這種普遍的排斥或卑視的眼光下,所謂「社會企業」,將被視為一種粉飾或包裝的名稱,甚難獲得人們的支持。

不過,令人感到樂觀的是,今天人們心目中的「企業」,已和傳統上對於「商人」刻板印象有所不同;尤其對於所謂大企業家,也給予

相當之崇敬。微妙的是,此種崇敬,有多少係來自對於其經營與獲利之能力,還是來自於對他價值形象上之改變。


利人和利己的動機考慮
其次,涉及人們對於「社會企業」之認定,也和所採標準是否將企業之動機考慮在內有關。具體言之,所謂將動機考慮在內,意即人們

認為一家企業從事社會公益,即可因其動機仍為謀利不夠純正,因而不予肯定。
換言之,依這標準,即使屬於「利人」行為,只要含有「利已」成分,即不予承認屬於真正之公益行為。譬如在社會中,有時就會發現

,有人就以「還不是為了賺錢!」一句話,抹煞企業之公益貢獻。在這種嚴苛的標準下,似乎只有達到如佛家「以身餵虎」的偉大胸懷

才算,則能夠算得上「社會企業」的,恐怕是寥寥無幾了。


對於社會企業的制度性支持
另外,社會對於社會企業,則可給予制度上之支持,此即社會各種機構,對於「社會企業」透過制度安排,給予肯定支持。
—其中首要在於政府機構。例如透過立法或行政措施,對於「社會企業」給予在租稅、採購或行政手續方面之優先地位或方便。
—在銀行或金融機構方面,給予較有利之貸放或融通之條件與便利。例如在今天,金融機構,在所謂「赤道原則」下,對於合乎條件之

企業在貸款上給予優惠待遇。
—再如在資本市場上,如某些重要退休基金訂定政策,將社會企業做為其優先投資對象;又如投資機構,對於此類企業編製ETF指數,

予以彰顯,希望能使其藉此獲得證券市場上之較佳本益比,以吸引投資。近年來又有所謂「投資人ESG行動主義」之興起,由投資者主

動要求所注資事業重視公益活動,更可發生督促作用。


消費者之具體支持
事實上,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廣大之消費者或用戶方面,對於此類企業,除表現在友善態度或口碑外,還能以具體行動,例如願意較高價

格購用以示支持。
在後一方面,以目前台灣情況而言,由於甚多企業屬於代工性質,承接世界上名牌大廠業務。由於此類客戶本身,基於聲譽或法律上之

考慮,對於下游代工業者,常訂有較高之生態保育或社會標準,代工業者必須配合,如此更可對社會企業產生直接之助力或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