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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共財」觀點 探究ESG之決策與落實

文/許士軍(逢甲大學董事、逢甲大學人言講座教授、中華企業倫理教育協進會理事長)  

最近以來,在社會一般人、媒體,尤其在產業界中,所謂ESG,已成為最熱門的一個題目;論壇、獎項、政策,甚至教育各種活動,幾乎也環繞在這一問題上。人人朗朗上口,使得ESG這三個英文縮寫字,幾乎都用不著解釋。
不過,儘管如此,在這裡還要免不了要說,ESG乃是代表:「生態永續(ecology)、社會責任(society)和有效治理(governance)三個英文名詞的縮寫。

企業為什麼要負起ESG責任?
在這潮流下,很自然地,ESG也成為今日企業所應努力的目標。不過,這樣一來,又會使人想到,多年以來,企業的經營目標不就是追求利潤或投資報酬最大化嗎?怎麼會和ESG扯上關係?既是一種責任,又是一種支出和費用,豈不是和企業的營利目的發生衝突!
在這情形下要先說明的是,企業為什麼要承擔這種有可能損及其營利目的之責任? 社會大致上有四種不同思維和主張:第一種最直接的想法是,ESG就是企業應當負起的責任,基於倫理,責任就是責任,不須要有什麼理由;提出這種主張,有如「不自由,毋寧死」般地,大義凜然。
其次,多數人仍然認為,企業本質仍應盡一切努力謀求利潤。不過,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道理,應將營利所得,至少應將其中一部分用於諸如ESG的善舉上。
第三種主張,屬於比較務實的一派。認為企業應努力將這種責任轉變為一種競爭優勢,或成為一種社會資本。如此對於企業之收益和利潤,將會自然地產生正面效益。
第四種,基於現實考慮,並不認為ESG可自動帶給企業財務上之正面效果,而有賴企業,透過技術或經營模式的創新,將本屬費用或成本,轉變為可產生收益的項目,例如將廢棄物,如寶特瓶之類,轉變為有價值之產品。

背景和問題
事實上,企業承擔ESG,並非來自這世界上的人們的突發善心,而是和社會背景與價值觀念的演變有關。長久以來,人們認為,企業乃是一種純屬經濟性的機構,其任務即在利用資源和動力,轉變為具有經濟價值之商品或服務,透過市場機制出售,獲得收益與利潤,純屬一種「將本求利」的行為。除此之外,一家企業,如果還能做到正派經營,慷慨公益或社會救助活動,更屬難能可貴。
再依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當年所提出「看不見的手」的市場理論,追求私利的行為本身,即可促進社會公益,這更使得企業經營求利獲得倫理上之正當性。
問題在於,企業這種透過市場的營利行為,固然帶給人類富饒的物質享受和不斷提升的生活水準,但是在現實上也帶來眾多嚴重的負面影響,諸如環境生態破壞、氣候暖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尤其貧富不均等,產生威脅人類生存環境及社會安定之嚴重不良後果,企業難辭其咎。
在這情況下,遂由有識之士提出,並獲社會普遍接受,企業不應該只是一種經濟性事業,並應負起廣泛之社會責任。
這種社會觀念的萌芽和普遍化,到了近年來,形成對於企業生存的正當性構成根本挑戰。換言之,企業所應負責的,已不限於資本主或投資者本身之營利,而應擴大為「利害關係人群」、「一般社會」之福祉,再擴及「生物多樣化」與「地球生態」之永續。以上就是ESG的由來。

ESG所創造者屬於「公共財」
不過本文討論有關企業ESG責任,乃自理論觀點,探討這種責任之根本性質及其在經營管理上的涵義。自此觀點,企業在這種責任所企圖創造者,其性質應該不屬於一般所認為的「私有財」(private goods),而應屬於「公共財」(public goods)。在此所謂「公共財」,有別於「私有財」,即指此種財貨,具有不可分割,無法交易,亦無對應之市場可據以決定價格這些特性。
一般而言,此種「公共財」,屬於自然界者,如空氣和陽光;屬於政治界者,如國防、外交;屬於制度性者,如教育、醫療等。其中屬於制度性者,一般涉及公營或民營之抉擇,究以何者為宜,有其公共政策上之評估與抉擇,在此不擬對此做進一步之討論。
在此所聚焦者,乃有關單純屬於公益性質之「公共財」問題。就此而言,由於此種公共財之範圍,儘管有聯合國或其他公益機構訂定標準及項目,但仍極寬廣,究竟何者為一企業所應負擔?甚難加以界定與選擇,其間涉及不同的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更無對應之市場機制可資憑藉。在現實環境中,往往存在有各式各樣的主張或理論,人言言殊,莫衷一是,而且可能彼此矛盾或衝突。在這情況下,對於一家企業而言,究應由何人決定?如何決定?

如何決策和執行?
在傳統之企業統理架構下,此種問題,一般可由資本主獨斷決定,說了就算。然而,在多元化的今天,一家企業所應該負擔之ESG,究竟為何,必須經由各方代表共同協商,建立共識。此時,基本上,必然經過折衝、妥協、甚至角力。這對於企業而言;如何建立這種決策機制,又如何負責,完全是一種陌生的情勢,代表極大困難。
再者,假如一企業已經幸運地,在已取得各方同意,在企業能力範圍之內,選擇所要推行之ESG方案。接下來,就是如何將這些方案納入企業組織內,予以有效執行。在這方面,也同樣會由於ESG屬於「公共財」之性質,無法逕行應用傳統上成本效益之邏輯,以行監督和考核,顯得杆格不入。
總而言之,企業必須承當ESG責任,已成今日共識與潮流。問題在於,伴隨而來的,如本文所稱,由於這種責任屬於「公共財」之性質,使得有關其決策和執行問題,如何處置和解決,恐怕還有待更進一步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