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消息公告
校友會資訊
簡介
組織圖
理事長
副理事長、總幹事
顧問、理事、監事
歷屆理事長及總幹事
基金會資訊
組織章程
組織圖
榮譽董事長
董事長
副董事長、執行長
歷屆董事長、董事
獎助學金
捐款方式
活動行事曆
114年度
113年度
112年度
111年度
110年度
109年度
108年度
107年度
106年度
105年度
104年度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校友資訊
校友專訪
逢甲傑出校友
系友會
社團聯誼會
知識分享
活動剪影
活動照片
活動影片
相關連結
逢甲人
網站連結
入會·捐款·連絡
入會申請
捐款方式
連絡我們
Knowledge
sharing
知識分享
近期財富傳承 查稅案例及方向解析
文.圖/偕德彰(會計71、德安財富傳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很多人在財富傳承過程中,為了節稅 或避稅,卻對稅法不熟悉或者聽信他人或 網路上之訊息,導致遭國稅局補稅。從近期國稅局補稅案例可發現,國稅局查核綜所稅過程大致上可從資產變動、金流、法人查到個人及其他等蛛絲馬跡看出不合理變動,下文說明國稅局資料蒐集及查稅方式並就綜所稅、遺贈稅法說明近期查稅案例、未來查稅方向及建議規劃方向。
國稅局資料蒐集及查稅方式
如前所述,國稅局可從資產變動、金流及其他蛛絲馬跡查得納稅義務人疑似逃漏稅之跡象,而國稅局又如何知道上述資訊呢,網路上常有人說國稅局已掌握所有政府單位、銀行金流等資料,但國稅局澄清非全面查稅,是在符合比例原則下進行資料蒐集。從近期國稅局新聞稿可得知, 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要求有關單位、機關提示特定條件之資料給國稅局, 國稅局再將該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如有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始進行調查,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因此並非全面性查稅,但如果已為被調查個案, 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當然會依法蒐集全部資料。
綜所稅
臺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除下列外,只對個人的臺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一、臺灣公民如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例如:中國大陸工作之薪資),應繳納 臺灣所得稅,但在中國大陸已納之所得稅得依法抵扣。 二、臺灣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一般來說補稅金額最大的通常是海外或中國大陸所得被國稅局掌握,詳下案例:
案例 : 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君於受調查年度財產增值約 1 億元,分析其歷年利息所得僅數千元,經深入追查原始資金來源主要係甲君出售臺灣 A 公司股權,取得資金約 1 億 4 千萬元,透過於英屬維京群島註冊設立之 B 公司,將該資金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成立 C 公司,而中國大陸 C 公司之資本返還及部分盈餘分配款均轉匯至香港甲君帳戶,並於臺灣投資股票及購置房地產等,惟該等資金形式 上係藉由甲君與臺灣另設立之 D 公司帳列股東往來款方式取得。案經甲君承諾於臺灣所購置之房地產及投資等均屬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法提供B公司有實際營業之證明,遂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取自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約 3,800 萬元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應補稅額約 1,500 萬元。
上述查核案例係甲君資產異常增加,追查資金來源後確認為中國來源所得進而補 稅。從上述案例可看出,大部分因中國 / 海外來源所得遭補稅都是因資產與申報所得 不合理所致。
遺產及贈與稅
臺灣《遺贈稅法》課稅範圍為,凡經常居住境內之臺灣公民,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之臺灣公民及外國國民,僅就其在臺灣境內之遺產及贈與之財產,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前述所稱經常居住在臺灣境內,係指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在臺灣境內有住所者;或在臺灣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臺灣境內居留合計逾 365 天者。
贈與稅常見補稅樣態
一般來說贈與稅常見補稅樣態有兩種,分別是買賣外觀與資金流向不符及資產淨值估計與稅局認定差異大。且大多被國稅局依《遺贈稅法》第 5 條視同贈與而補稅,實際例子說明如下 :
案例 : 國稅局查核某營造公司股東 A 君,連同其家族成員股東以每股 12 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 433 萬餘股予股東 B 君,雙方並安排 5,100 萬餘元資金流程,經查核後發現其中 4,800 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 B 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 300 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價額顯著不相當,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 7,956 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 300 萬元,核定 A 君等人贈與總額 7,656 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 765 萬餘元。上述案例為典型買賣外觀與資金流向不符情況,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稅局掌握金流後,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而遭補稅。
遺產稅常見補稅樣態
臺灣最常見之遺產稅節稅方式常見的是將應稅資產轉變成免稅資產,常見透過購買農地或保單規避遺產稅。案例 : 北區國稅局查到一個個案,列管期間把繼承的免稅農地出租給公司搭建臨時工務所,被追繳 300 多萬元遺產稅。該個案當年適用 10% 的遺產稅單一稅率,農地以公告現值計價,現值 3,000 多萬元,所以追繳 300 萬元遺產稅。農地免遺產稅規定於《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六款,惟需注意的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保單也是常見之節稅工具,保單雖然有節稅空間,但如果濫用保單節稅,仍有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而補稅。參考財政部公布「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共有: 1. 躉繳投保、2. 高齡投保、3. 帶病投保、4. 短期投保、5. 鉅額投保、6. 舉債投保、7. 密集投保、8 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不合理 ( 如保險給付等於或低於已繳保費 )等八大類。
建議
很多報章雜誌常看到「9 大查稅對象、14 種必查條件」等,而國稅局也多次以新聞稿方式否認,其實國稅局查核方式如上所述,會從資產增減與申報所得不合理、異常金流變動或資產大幅變動等方式查到蛛絲馬跡,故建議節稅規劃宜拉長時間,善用免稅額,妥善安排金流、創造第二代財力證明等方式才能在合法節稅下移轉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