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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案例 (第9則)

文/邱瑞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銀保系76 ).圖/摘自網路
壹、案例
張先生駕駛拼裝車出門工作,因清晨天暗光線不佳,不慎在道路與林先生駕駛之農用搬運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張先生與林先生雙雙受傷送醫治療。張先生或林先生出院後,可否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公告之汽車範圍
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下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包括下列:
一、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現為第十款)規定之汽車。
二、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下列:
(1)依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定之動力 式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3)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40公斤以下之其他動力車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本保險之缺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所給付之對象為投保汽車肇事致乘客貨車外第三人傷亡之受害人或其遺屬,並未涵蓋未保險及肇事逃逸之汽車所致受害人傷亡等,為彌補本保險之缺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特別參考美、英、日等先進國家制度,設置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的對象為因下列事故汽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又,本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金申請求補償」。


肆、結論
特別補償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設立,旨在填補本保險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之缺口,使未能依本法規定得到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獲得基本保障,並兼負健全本保險制度之目的。
一般而言,汽車或機車與上述拼裝車或農用搬運車發生交通事故,該拼裝車或農用搬運車之駕駛人可向對造汽車或機車之保險公司申請本保險保險金,相對的該汽車或機車之駕駛人亦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再由特別補償基金向該拼裝車或農用搬運車之駕駛人求償。
本案例,因該拼裝車或農用搬運車均為上述本法規定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基於公平原則規定該雙方駕駛人無法獲得本保險之基本保障,其受有之損害,只能依一般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原則獲得賠償。
另,本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僅限制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但,本案例中拼裝車及農用搬運車若載有「乘客」且受傷時,則該受傷之「乘客」仍受本法之保障,乘客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