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案例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第8則)
文/邱瑞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銀保系76 )
一、案例
106年8月3日晚間7時許,嘉義縣新港鄉一輛農用拼裝車,剛停在產業道路旁,準備載運因連日大雨而搶收的稻穀,一對未成年的王姓姊妹雙載騎車經過,因天色昏暗視線不佳,不慎直接撞上農用拼裝車的車尾,騎士妹妹送醫後傷重不治,後載乘客姊姊則受到重傷。
錢姓駕駛違規將農用拼裝車行駛於道路,又暫停路邊載運稻穀,不僅造成這場不幸事故年輕生命的殞落,自己也需負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而王家因這突如其來的事故,除需面對小女兒離去之傷痛,亦將面臨大女兒日後治療及照料所需龐大的醫療費用,增加家中經濟重擔,幸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立法實施,幫助車禍受害人王家緩解經濟上之急需。
二、現行法令規定
本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例如:失竊車)
(4)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例如:拼裝車、農用車等)
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之給付金額:
1.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明訂得申請給付之醫療相關項目及限額,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2.殘廢給付: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200項,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
3.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
三、結論
本法之立法目的,即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又為達此政策性目標,本法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度,並由受害人或其遺屬直接向承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另再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以使未能依本法規定獲得保險給付之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到基本保障,以彌補本保險之缺口。
上述案例之農用拼裝車係屬於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受害人或其遺屬可就本保險之保障範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另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載有特別補償基金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565-678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查詢車輛投保強制險情形服務專線0800-825-688,車禍相關當事人可以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