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益
您知道嗎?
發生車禍後發現
肇事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過期未續保,
車禍受害人該怎麼辦?
文/邱瑞利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總經理 銀保系76 )
案例
小張為就讀大學四年級學生在外租屋,平日騎乘父親贈送之機車作為上下學交通工具,某月於上學途中,不慎因閃神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前方機車車尾而發生車禍,導致對造駕駛傷重現場昏迷,經及時送醫,所幸無生命危險。車禍後對造於持續治療傷勢穩定後向小張請求賠償,惟,此時才發現小張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已過期,對造駕駛之醫療費用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此,小張須自行負擔此事故之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
但,對造駕駛受傷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額後,再依強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求償。
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續保強制險之相關規定及權益
(一)強保法之規定
依強保法第1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公司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於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
(二)投保強制險請注意聯絡地址正確與否
投保強制險當時請注意聯絡地址之正確性,確認為其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之地址,保險公司俾能正確完成寄達續保通知作業;要保人聯絡地址變更時,請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要保人因未收到續保通知而未辦理續保,以致於車禍發生後始發現斷保情形,造成無法向保險公司辦理強制險理賠對造之窘境。
(三)投保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罰則
強保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險契約,或強制險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1.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2.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
(四)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填補強制險之缺口
依強保法第40條規定,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保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保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公司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
另依強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結論
目前強制險的投保管道及繳費方式相當便利多元,可利用下列方式辦理:
(一)投保義務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包括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當面投保、或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
(二)透過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等中間人投保。
(三)為方便投保義務人辦理續保及繳費,目前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商店、汽機車經銷商或代檢廠(限代收強制險保險費)等多種管道,使投保義務人很便利就能辦妥續保及繳費之手續。
(四)自107年12月31日起全面使用電子式保險證,本保險即進入無紙化時代。
投保強制險除除可減輕自己經濟負擔外,同時能加強保障車禍受害人,利己又利人。
特別補償基金之設置係為彌補強制險之缺口,當汽車交通事故未依規定投保強制險或肇事逃逸情形,受害人就可依強制險規定之保障範圍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額後,再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提醒一下,警方開立之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備註載有特別補償基金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565-678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查詢車輛投保強制險情形服務專線0800-82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