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資金匯回
宜依個案選擇最佳稅務決策
文.攝影/偕德彰(會計71)
政府為因應美中貿易大戰及全球版及台版肥咖(CRS)共同申報準則陸續上路,財政部加強訂定政策希望讓台商資金找到「回家的路」。首先是五區國稅局提供台商「稅務專屬服務」、發布解釋令規範海外資金課稅認定原則及訂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藉著租稅優惠將回台資金導向投資實業,避免藉機回台炒房炒股影響整體經濟之發展。
為了鼓勵台商依照正常資金回流方式,財政部於今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對於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課所得稅的三種態樣,包括:非屬海外所得;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即日起生效。
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將透過辨認資金構成性質、區分課稅年度和檢視申報情形三個流程篩選,財政部說明解釋令不是租稅優惠,但藉由解釋令可以消除台商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應否課稅,首先要辨認資金構成性質,「非海外所得」不課稅,如投資本金、減資退回、借貸、償還債務款項、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
「屬海外所得」則要進一步區分是否已逾核課期間,已逾核課期間就不課稅。未逾核課期間,且取得所得年度為我國居住者(全年住滿183天)就要進一步檢視申報情形;已申報課稅則免補稅;未申報課稅,基本所得額如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就要補繳差額,國外稅額可在限額內扣抵。至於核課期間,所得稅如期申報者為五年;逾期申報者為七年。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性質,並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
行政院於4月11日又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並將轉立法院審議。如果走一般境外資金匯回與走此專法,其課稅及適用情況有所有不同,主要有4點差異。
第一、在稅率方面:
專法第1年稅率8%、第2年10%,如果投資特定投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申請退還50%稅款,意即第1年與第2年稅率分別為4%、5%;走一般匯回方式如非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核課20%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但要視每人申報狀況而定。
第二、在課稅基礎方面:
專法是對匯回資金總額課稅,但走一般匯回,可主張匯回的資金是否有屬原始投資成本?本金、逾核課期間的所得等,可扣除,即是按淨所得課稅。例如若匯回資1億元,走專法第1年並符合規定可適用第1年最低到4%,應納稅額即為400萬元,但如走一般法匯回,假設原投資成本為8000萬元並可提出相關證明,其淨所得為2000萬元,假設此台商沒有任何其他所得,其會被課稅所得為2千萬減670萬等於1330萬元,再乘以20%為266萬元,反較專法的稅負低。
第三、在資金運用面:
政院規畫的草案專法規定,匯回資金其中70%必須進行實質投資,另外25%可進行金融投資、5%可自由運用,匯回資金如果沒有立刻投資的規畫,必須存放在專戶5年內不得動用,第6年起才能分3年分批提領,每年限額1/3,即專法的資金遭嚴格控管,但走一般法的資金可自由運用。
第四、在申請程序面:
專法規定實質投資須在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申請並由經濟部核准,其中直接投資需在兩年內完成;若是藉由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投資,則該基金必須投資重要產業達一定比率,且投資時間必須滿4年,在規定期間內完成實質投資,才可向國稅局申請退回50%的稅款。但如果未依規定提領運用資金,例如用來挪為他用或購買不動產,則需按稅率補繳20%的稅款差額。如走一般法,主要就是在匯回時必須主張舉證有那些屬原始投資成本或本金,或那些屬逾核課期間之所得,有機會扣除後才課稅。
一般匯回與專案匯回何種較優,專法未必比較有利,台商也可依財政部1月底公布的解釋令立即匯回資金,國稅局會輔導台商界定所得範疇,剔除非所得資金再計算課稅基礎,在海外繳過稅負可回台抵稅,超過7年核課期間也不在課稅範圍。海外資金專法雖有優惠稅率,但課稅基礎是以台商所有匯回資金計算,不會區分所得或非所得,且全部需接受控管,資金運用較無彈性,所以用何種方式匯回,應該選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式操作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