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蔣居裕【Etu(知意圖)CEO】
近年來,針對「資料經濟」(Data Economics)的討論風氣日盛,而最能夠發揮資料價值的載體,就是資料產品(Data Product)。資料產品通常是由一或多種原始資料(Raw Data)加工、加值而來,資料產品所用的原始資料,具有強大的「用過不滅」、「越用越有價值」等特性。
買賣實體原物料的市場機制,已存在人類社會數千年。但若提到「某資料集值多少錢」,是涉利益關係人(Stakeholders)盡皆認可的市場交易機制,至今尚未具體地存在。
(本文探討的是「有買有賣」的資料交易,牽涉更廣的資料交換,不在討論範圍。)
市場上的資料擁有者,他們可能是某個行業裡的指標廠商,對於各自擁有的資料,
抱持以下3種不同的態度:
1.交易絕緣者:我的資料很獨特,為確保不喪失競爭優勢,所以打死也不願意拿出去交易。
2.市場參與者:我的資料具有價值,願意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交易。
3.價值輕忽者:我的資料可能有價值,不是很在意資料給出去的條件。
(以上尚不討論個資議題與特許行業的管制。)
很顯然的,1.交易絕緣者與3.價值輕忽者對資料交易的需求低,所以資料怎麼交易,對他們的影響並不大。但對 2.市場參與者來說,資料交易的機制,就非常重要,一個對的資料交易市場,將讓資料的價值在獲得保障的情況下,重複地展現。
我的資料很值錢,也有人想買來用,然後呢?
目前世界尚缺乏足夠的實務經驗與驗證過的機制,來規模化資料的交易運作,
眼前阻礙包含:
鑑價 資料的價值要如何認定?最終交易的價格,該如何決定?
授權 賣方真的是資料擁有者,可以合法地販售嗎?買方有資料使用權,但可以再銷售加工過的資料嗎?
格式 賣方給的資料格式,是否容易流通,容易被買方使用?
合規 含有個資的原始資料,該做到何種程度的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以便符合個資法與隱私保護的規範?
仲介 資料交易仲介,是由政府,還是民間的第三者來扮演會比較恰當?
安全 資料交易平台本身的安全機制是否完備?不同類型的資安風險該由誰承擔?
「規模化」通常代表要做到某種程度的「自動化」,技術、法規、商業模式都必須到位,先期的「造市者」(Market Maker)有生存的條件與價值空間,買賣的勢頭才可能起得來,第一筆到第一千筆的交易才有可能在預期的時間內成真。
資料交易平台的實踐路徑
從目前的資料交易平台建構方式來看,垂直型(專精某特定行業)要比通用型(不分領域)要來得簡單,理由如下:
● 資料價值的認定標準比較一致。
● 使用規範能只考慮單一行業的應用情境。
● 資料交易的格式標準較容易制定。
所以,即使願景是建立通用型的資料交易平台,仍建議先從垂直型開始做起,在不斷解決實務問題過程中累積經驗,成為資料經濟中的重要角色。
關於 Etu
(知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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