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吳再豐(會計68,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法學博士)?圖/摘自網路
就在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前夕,知名媒體人趙少康先生辭去富邦金控獨立董事之職位,引發了社會對獨立董事的討論,也因趙少康先生沒有金融產業的背景資歷,其擔任富邦金控獨立董事是否為酬傭性的質疑?國內大企業喜歡聘用政治人物擔任獨立董事,獨董成了退職或退休官員最佳出路,企業看中的是政治人物豐厚的人際關係,與金管會為落實公司治理,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承擔更多監督功能的本意迥異,故為文探討之。
在早期經濟活動,業主制或合夥制這樣傳統企業制度下,企業的所有權與控制權是合一的,所以,企業經營管理的動機得到很好的解決。隨著經濟發展,企業大型化或集團化,其企業股權分散的程度也越高,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漸趨分離,形成經營者控制的現象,而經營者的目標與公司股東的目標未必一致,致產生嚴重的代理問題。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在其經濟學經典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盡力,而私人合夥的夥員,則純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們監視錢財,像私人合夥夥員那樣用心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故監督董事會運作成為公司治理最重要的議題。
美國公司經營管理之設計,係採經營與監督合一的單軌制董事會制度,董事會由一人以上董事所組成,董事會可視公司實際需求,於董事會下設立一個或數個委員會,美國多數公司屬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型態,故董事會往往聘任專業人士負責實際經營管理,為鼓勵經營績效,許多公司遂提名高階經營主管為董事,逐漸產生所謂的內部董事,換言之,美國公司法以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核心,若章程別無規定,則股東會之決議事項,僅限於章程之變更、資本的減少、合併、全部之營業財產的轉讓等公司組織基本事項,股東會不能拘束公司業務執行的方針。故美國的機構投資者和公司內部治理專家一致認為董事會應當獨立於管理層,公司治理的核心思想是董事會的獨立性,為有效解決內部董事不能獨立參與公司治理的問題,在內部董事架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並成為潮流。
故若從獨立董事設置的目的,其資格要件基本上可歸納為:1.獨立董事必須獨立於公司之外,2.獨立董事必須具備相當的工作經驗與專業能力,以期確實發現並認知公司真正問題所在,並同時能提供有效且適當之建議,以使公司更有效率的經營管理並維護小股東利益。除此之外,要獨立董事制度真正發揮其監督公司業務經營之功能,就必須對獨立董事之選任加以嚴格要求,並予以充分之授權,因而除對「獨立」的意義加以嚴格限制外,獨立董事須擁有充分之許可權來選任或解任公司之高級主管。
我國及日本公司法採董事及監察人並列制,董事及監察人立於平等地位,股東會分別選任董事與監察人,前者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後者負責公司業務與財務之監控。我國公司法對監察人與董事採分別選舉,監察人當選與否每每受制於大股東,未能超然獨立行使監察權,另甚多監察人缺乏專業性,致監察人無法發揮監察功能,甚或形同虛設,致使公司業務及財務監督功能不彰。
金管會為落實公司治理,在上市櫃公司強制獨立董事的設置,但基本上因仍是大股東決定了獨立董事的提名及選任等事宜,同樣方式產生的監察人,過往經驗顯示其監督功能並不彰,獨立董事真能獨立行使董事職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