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國仁(財稅72,逢甲大學財稅系助理教授-專)
違約金、賠償款等之所得稅徵免問題,牽涉相關所得稅法、民法及判例、判決、釋函,經常困擾納稅義務人,限於篇幅,本文僅就個人取得違約金、賠償款加以解析。
一、所得分類、來源地判定標準:個人取得之損害賠償款、違約金、沒收定金及補償費收入等,在所得分類上屬其他所得,以取得地為來源地判定標準。
二、所得稅之徵免規定: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稅,但民法第216條、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934號判例及最高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1257號判決及財政部相關釋函規定,免稅之損害賠償,係以填補其所受損害為限,並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歸納前述相關規範,損害賠償之分類及徵免,如表一、表二所示:
三、案例解析:D君(居住者)的台中市房屋,102年間因乙公司施工不慎受損,經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害金額為400萬元,經雙方協調達成和解,102年底D君領取房屋修復賠償金440萬元,及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260萬元,合計700萬元,並支付相關費用(有憑證)50萬元,此筆損害賠償之所得稅徵免,如表三所示:
D君103年5月份申報102年綜合所得稅時,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申報其他所得=(40萬元+260萬元)-50萬元=250萬元。
四、個人取自大陸、外國之違約金、賠償款的稅務問題:源自大陸者屬大陸地區所得,所得人如為台灣地區人民居住者(有戶籍+課稅年度內居留滿31天;或有戶籍+課稅年度內居留但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須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可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如為非台灣地區人民居住者(無戶籍而於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及非居住者,非課稅範圍,免徵;源自外國及香港、澳門者屬海外所得,所得人如為居住者且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須列入取得年度之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若需補繳基本稅額,在海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可扣抵應納基本稅額,如為非居住者,非課稅範圍,免徵。
我國已簽署生效之27個租稅協定,對於跨國其他所得課稅權的劃分,有24個協定採所得人居住國獨占課稅原則,我國居住者源自這24個國家之其他所得,課稅權歸屬我國,不屬來源地國;所得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對方國家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扣抵我國所得稅。
表一:損害賠償分類及徵免—民法及相關判例、判決。
項 目 所受損害(積極的損害) 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
定 義 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 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亦即本應獲得之利益,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
所得稅
徵 免 免稅所得 課徵所得稅 課徵所得稅。
填補債權人所受的具體損害者。 債權人未受有損害或該損害賠償給付超過其實際損害的部分。
表二:損害賠償分類及徵免—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釋函。
項 目 徵免
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免稅
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所受之損失,勞工取得之賠償金 免稅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取得之補償金 免稅
礦工所領取救助金,屬「損害賠償金」性質 免稅
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等 免稅
所受損害 實際損害 免稅
超過部分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課稅
所失利益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課稅
違約金、沒收定金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課稅
補償費收入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 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課稅
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 課稅
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取得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以補償費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課稅
表三:D君收取損害賠償之所得稅徵免情況。
性 質 金 額 徵免
損
害
賠
償 所受損害 實際損害 400萬元 免稅
超過部分 40萬元 課稅
所失利益 260萬元 課稅
合 計 7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