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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快到報稅的季節了!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有新增加扣除額規定  應特別注意

⊙文/黃露露(士林稽徵所主任)


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期間即將來臨了,應辦理申報之讀者,請於103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日這段期間內完成查調所得及申報。下列注意事項供讀者參考。

一、所得資料確認及扣除額資料蒐集:

讀者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上網下載,或持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及扣除額資料,惟查得之所得資料不包括非扣繳所得。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下載之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本年度軍保之保險費及健保醫療診所之醫療費用亦在查調範圍。

二、免稅額之扣除:

(一)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民國32年次(含32年次)以前出生者,每人可扣除127,500元,較去年增加4, 500元。

(二)未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可扣除85,000 元(較去年增加3,000元)。

三、各項費用之扣除:

各項費用之扣除可採兩種方式,一為標準式扣除,每一單身申報戶可扣除79,000元(較去年增加3,000元),每一有配偶之申報戶可扣除158,000元(較上期增加6,000元)毋須舉證,另一則為列舉式扣除,須檢附憑證,但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之各項扣除額項目,可免再檢附證明。

四、特別扣除額:

(一)薪資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實際之薪資所得,但上限為108,000元(較去年增加4,000元)。

(二)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三)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8,000元(較去年增加4,000元),須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等以270,000元為上限。

(六)財產交易損失:依法可扣除金額(含前3年度財產交易損失未扣除餘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五、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財產交易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格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六、本年度應特別注意事項:

(一)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否則稽徵機關應按不同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二)有出售下列證券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以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七、因限於篇幅,本文僅大致說明應注意事項及新增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下載所得外之非扣繳所得,仍應誠實併計申報,即使已依下載所得申報,或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若漏報前述非扣繳所得,亦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