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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刑事妥速審判法及觀審制度

⊙文/劉延村(前最高法院庭長,銀保56)


由於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察終結,提起公訴後,歷經第一、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後,因第三審多次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訴訟一拖10多年,甚至20多年尚未確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告或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俱受煎熬,尤以涉及重大刑事案件被羈押多年,最後雖以無罪判決確定,其痛苦實難以言喻,為達妥當而迅速結案,避免案件久懸,政府乃參照外國立法,司法實務及學術界與國人之要求,於民國99年5月19日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

該法開宗明義說明立法之目的,在於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而制定。法院依法應迅速周詳調查證據,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並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如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係在押,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二月),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在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如果該被告已被羈押逾8年,仍未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該被告釋放。

對於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因訴訟程序之延滯,非屬被告之事由所致,則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後,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案件自第一審繫屬之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判前經同審級法院第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亦即經高等法院第三次判決無罪時,除非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否則檢察官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案子就此而告確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草案,將該法條所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之日起,已逾6年之規定,予以刪除。自從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後,解決不少多年懸宕未決致未確定之案件,對於減少訟累助益不少。

又為增進人民對司法瞭解,使司法更加透明,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藉由不同領域民眾加入,廣納多元觀點,使判決結果更貼近國民之法律感情,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自賴浩敏先生接任司法院院長後,即積極推動人民觀審制度。司法院於民國101年1月間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初稿後,隨即指定士林地方法院及嘉義地方法院為試行法院,舉辦觀審模擬審判,迄今已完成12場模擬審判的演練,將來「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完成立法後,即可全面在地方法院就所規定之刑事案件,實行人民觀審制度。

我國將要實施的人民觀審制度,與美國的陪審制度及日本於三年前開始實行的參審制度有所不同;主要言之,因美國的陪審制度,就某一刑事案件,如果陪審團決議認為該被告犯罪行為不能成立,則承審法官只能為無罪判決。倘若陪審團認為犯罪成立,則由承辦法官予以量刑論罰處罪,惟陪審員就法官對被告量刑之輕重,不能干涉。而日本的參審制度,係由地方法院刑事庭3位法官,及人民審判員6位,共計9人組成審判庭,9人均共同參與審判工作,且在案件審理結束評議表決時,政府所任命之3位法官,與擔任參審之人民6人,基於同等地位,予以表決,論斷判決。

我國觀審制度,只是在法官進行審理中予以觀察審理,於評議中表示意見,承審法官就觀審員所提之意見,可採納,也可不採納;倘不採納,則須在判決理由中予以說明,該觀審員之意見,就承審法官而言,並無拘束力。因此,我國將來實行人民觀審後,其成效如何?有否需要修改之處?仍有待司法及立法機關、法界實務界與學術界及國人共同為之,以提昇國人對司法之信賴,為全體國人所熱切期盼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