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演松(保全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會計68)
「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物對受贈與人來說,可說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除特定情況(限於篇幅不再進一步說明)外,對受贈與人而言,既不必繳贈與稅,也不必申報繳納所得稅(但某些情況下未必是免稅所得)。
贈與之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由「贈與人」負擔,而非由「受贈人」負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遺贈稅法第3條,下同註)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是項贈與稅課稅範圍及義務人之規定,於我國境內經常居住之國民採「屬人及屬地主義」,至於非經常居住之國民及外國人,則採「屬地主義」,兩者不同。
贈與稅之申報及課徵方式,以「贈與人」於一曆年度內之贈與及其累計之贈與總額,減除年度「贈與免稅金額(220萬元)」後之金額作為贈與稅之課稅基礎。贈與稅之稅率規定,自民國98年1月23日修法生效日起,採用單一稅率10%計算;相較於修法前之最高累進稅率50%,已大幅降低。贈與稅之申報期限,贈與人於一曆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應於超過贈與免稅金額時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經核發贈與稅單再繳納完稅。
對於部分記名登記之財產(如股票、不動產等等)為贈與時,通常需先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取得完稅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之贈與同意移轉證明後,再辦理贈與過戶登記。此外,亦有「視同贈與」之課徵規定情況,必須加以留意。
贈與稅係遺產稅制之補充稅,用以防制「遺產稅之規避」。惟於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同調降為10%後,對於規避遺產稅需求之租稅規劃情況已大幅減少。惟於日常生活中,仍有些許之「節稅」需求與運用,常見節稅情況如下:
1.充分運用個人每一年度之「贈與人」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進行贈與。此項贈與必須注意者,(1)贈與免稅金額係指「贈與人」個人而言;(2)贈與財產金額係以?一年度單獨衡量;(3)贈與財產金額之認定,係依稅法「時價」規定計算,並非採「帳面金額」。贈與人若每一年度都充分運用此一免稅額度規定贈與,數年之後即有不錯之贈與移轉效果。(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可能須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徵遺產稅,需加以注意)。
2.可考量運用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規定(第20條第1項第6款)取得贈與後,夫妻雙人各自擁有該財產後,再為贈與行為,達到加倍贈與受贈人之財產取得效果。惟運用此策略必須注意各該階段之贈與行為及作業均已完成其流程,並考量其時間上之間距,否則即有可能節稅失敗反遭補稅及處罰。
3.以不動產贈與取得資金,相較於直接以資金或其他財產贈與方式,更有利於降低贈與稅課稅基礎及節約贈與稅稅金。依目前稅法規定贈與之不動產「時價」認定,土地係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該二項「時價」之認定標準,通常(但未必)與其「市值」間可能有極大差距。例如:目前台北市房子價格動則3、4千萬元以上,但其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可能低於1千萬元。如果贈與資金4千萬元時,其贈與稅即有378萬元(=【贈與總額4,0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如果贈一戶同市值之無貸款房地產,按其「課稅時價」僅1千萬元計徵贈與稅時,則贈與稅僅有78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10%),其節稅效果即達300萬元(注意,土增稅與奢侈稅之影響),「豪宅」之節稅效果更是驚人。
4.贈與案件契約約定「附條件負擔之贈與」,約定如土增稅與贈與稅等依稅法第21條規定由受贈人負擔時,則該負擔部份可自贈與額中扣除,以降低贈與金額減少贈與稅。惟必須特別注意之程序與細節,否則即有可能節稅失敗。
贈與稅之合法合理合情「節稅」策略,均應是個別獨立情況,不可直接引用本文之例舉,宜與專家或會計師充分討論,尤其於「反租稅規避」趨勢與「實質課稅原則」下,很有可能避稅失效反遭補稅核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