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wledge sharing

知識分享
報稅季節即將報到!請注意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重要事項

⊙文/黃露露(萬華稽徵所所主任)


綜合所得稅101年度結算申報的期間即將來臨了,應辦理申報之讀者,請於102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這段期間內完成所得之查調及申報。以下列出數點注意事項供讀者參考。

一、所得資料之確認及扣除額資料之蒐集:

讀者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或持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及扣除額資料,惟查得之所得資料不包括非扣繳所得,例如:預售屋買賣交易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抵押利息所得、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等,另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提供查詢、下載之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等。

二、免稅額之扣除

(一)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民國31年次(含31年次)以前出生者,每人可扣除123,000 元。

(二)未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可扣除82,000 元。

三、各項費用之扣除

各項費用之扣除可採兩種方式,一為標準式扣除,每一單身申報戶可扣除76,000元,每一有配偶之申報戶可扣除152,000元,毋須舉證,另一則為列舉式扣除,包括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等費用,須檢附憑證,但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之各項扣除額項目,可免再檢附證明。若實際捐贈金額、繳費單據及災害損失證明金額大於查詢、下載之扣除額資料金額或資料有缺漏或查詢不到,可以依捐贈收據正本、繳付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教育學費得為影本)及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

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而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間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須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

四、特別扣除額

(一)薪資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實際之薪資所得,但上限為104,000元。

(二)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三)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4,000元,須附醫師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及87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緩課股票於101年度放棄緩課之股票面額,以270,000為上限。

(六)財產交易損失:依法可扣除金額(含前3年度財產交易損失未扣除餘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五、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因限於篇幅,本文僅大致說明應注意事項及新增之規定,各項列舉扣除相關之限額及應附證件,仍應參考相關法令及稽徵機關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下載所得外之非扣繳所得,仍應誠實併計申報,即使已依下載所得申報,或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若漏報前述非扣繳所得,亦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