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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新財經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 台北市逢甲大學校友會會長

 


新年度    新財經

前言

   在全國超過200萬人分別於台北101大樓、高雄義大世界、雲林劍湖山世界以及夢時代購物中心等各地觀賞煙火倒數計數,互道新年快樂歡樂聲中,民國102年正式到來。筆者在新的一年開始,想向各位介紹今(102)年我國在財經領域的幾個主要法令的變更或新增,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民國102年我國主要的財經法令變更或新增,包括下列幾項:
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式上路:我國上市櫃與興櫃公司以及部分金融業自民國102年起,其財務報表須改按主管機關所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編製,與過去按國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不同。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開始適用:兩年半前(民國99年5 月)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在幾經評估後,終於決定自101年10月施行,目前各公司仍處積極準備階段,這個法令對個資數量眾多的金融業與百貨餐飲業影響最鉅。
三、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民國79年以來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的法令,對於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有所貢獻,但不少人詬病其已嚴重侵蝕國家稅基,且有違公平正義,馬政府遂排除萬難,讓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
四、健保加收補充保費:類似所得稅概念的加收補充保費制度,讓有錢的國民多為健保跛腳財務盡一分力量,從劫富濟貧角度有其意義,但設下單次給付金額逾一千萬元部份免收補充保費的例外規定,讓許多國民頗有微詞。
囿於篇幅,謹針對「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與「健保加收補充保費」兩項扼要介紹。

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

   引起國內各界堅壁對壘喧嚷不已的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案,於馬總統貫徹其租稅公平的理想下,立法院於101年7月25日通過最後折衷版本,並自今(102)年開始實施。新的證所稅復徵法案對於營利事業因處分證券所衍生的所得,維持原有併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的方式;雖與原有方式相同,營利事業無須重新學習,但仍有下列幾項主要不同:

原稅法(101年以前適用)

新稅法(102年開始適用)

新稅法對營利事業有()利影響

稅率

     10%

     12%

    不利

起徵點

所得超過200萬元部分需課徵

所得超過50萬元部分需課徵

    不利

長期持有

    無規定

持有滿三年以上,所得半數課稅

    有利

  上表首項所揭稅率由10%向上調整至12%,除了增加營利事業因出售股票所得的稅負外,對於享有五年免稅獎勵的高科技產業則是完全預料外的無妄之災,因為這些高科技公司縱使未有任何出售股票所得,卻會因為這項稅法的改變,增加上億元甚或數十億元的稅負,也難怪國內科技之父台積電張忠謀董事長大聲疾呼政府妥加注意處理。
   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出售證券所得的課徵方式,因所得產生年度不同,劃分為下列兩種不同處理方式:
一、102—103年:包括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簡稱設算課稅)以及2)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簡稱核實課稅)兩軌
二、104年起:僅剩核實課稅單軌制,即不得採用設算課稅
今(102)年度雖有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兩種,但新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同時規定,擬採用核實課稅方式計徵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個人須於101年12月15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提出申請,也就是說未於101年12月15日以前提出申請的個人,其於102年度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僅能採用設算課稅方式;當然他仍保有於103年度變更改採核實課稅的權利,但記得須於102年12月31日前向所屬證券商提出申請。 

  設算課稅制度下證券交易所得之稅率一律為20%,並設有下列的課徵條件,當交易前一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收盤指數達到8500點時,由所屬證券商幫忙計算交易所得額與應納稅額,並由該證券商於給付出售證券價款時扣除,除此之外,該個人不再有其他的稅捐負擔,也就是說,不須於每年綜合所得稅再行申報。                                  

交易前一天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指數

推計純益率

(A)

證券交易所得稅率(B)

依賣出金額課徵比率C=(A)X(B)

8499.99點以下

      0%

     20%

       0%

8500—9499.99

     0.1%

     20%

     0.02%                 

9500—10499.99

     0.2%

20%

     0.04%

10500點以上

     0.3%

20%

     0.06%

   舉例說明如下:田鄧先生於民國102年6月6日於股票市場按每股100元出售股票20,000股,出售前一天股價指數為8501點,田鄧先生應負擔的所得稅為400元(100元X 20,000股X 0.1%X 20%),不管田鄧先生該股票之購買成本為多少。申言之,即使田鄧先生係以150元購入該等股票,亦不得因實質上損失金額高達1百萬元而主張不應向其課稅扣繳。另一種情況為出售前一天股價指數為8499點,則不管該等股票田鄧先生係以高於100元或低於100元取得,皆因出售前一天股價指數低於8500點而不須被設算扣繳,隔年(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亦不會有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問題。

讀者如果以為自己未申請採用核實課稅,只要股價指數不高於8500點,在民國102年整年度所有股票交易都不會有任何稅負,這種認知並不正確。新修訂的所得稅法規定,個人102年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僅能採用核實課稅方式,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15%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次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併報繳:
一、102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十萬股以上者
二、出售102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上市櫃之股票,反面而言,所出售的股票是在101.12.31以前已完成上市櫃者,仍可採用設算課稅方式。

三、取得屬承銷取得之各初次上市櫃公司股票數量超過一萬股者,反面而言,於初次上市櫃前承銷取得的股票數量只要在一萬股以下時,該股票出售時仍可採用設算課稅方式。

四、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健保加收補充保費

   為填補健保持續擴大的財務窟窿,立法院於100年1月26日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並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正式啟動所謂的「二代健保」。新修訂的全民健康保險法除一般民眾仍繳交一般保險費外,另針對1)獎金2)兼職薪資3)執行業務收入4)股利所得5)利息所得6)租金收入等六類加收補充保費;另為達到「劫富濟貧」政策以及修訂法令早日通過,一般保險費率由原先5.17%下修為4.91%。

   六類所得補充保費的費率102年度訂為2%,對於所規範的個人與其所屬的組織機構均有影響,因而抗拒繳費的各種絕招紛紛出籠,下列分別概述六類所得的性質暨其影響情形:

一、 獎金:依新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為應加收補充保費之項目。當領受獎金之個人其全年度所獲得的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時,應就當年度超過四個月當月投保金額的獎金繳交 2%之補充保費;反之,當個人全年度所獲得獎金低於其當月投保金額之四倍時,則可免加收補充保費。就員工所屬機構而言,員工當年度所領獎金低於當月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其需負擔該部分之2%之補充保費,增加公司過去未有的財務負擔。
二、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為應加收補充保費之項目,目的在於避免身兼數職的個人領受多份薪水,卻以其中一份甚或最低的一份薪水作為繳交保費的基礎,有違公平正義,這是一項正確的作法。坊間多次談及此種針對兼職薪資加收補充保費之規定,對於家境貧困的低收入戶為了求得餬口,通常需到好幾個處所打工,例如清潔工,是項不公平的沉重負擔,這已是不爭的事實;為了避免此項衝擊,儘可能申請成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因為在新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與第31條已規定合於上述法令的低收入成員不需要繳交補充保費。
三、 執行業務收入:這是對於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規定,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演藝人員等皆屬執行業務所得者,在過去健保法下,以其薪資所得作為健保繳費的基礎,但薪資所得僅為執行業務所得者總所得的一部分,導致所繳交健保費較低,遂新健保法築牆加以防範。新的規定對於執行業務所得者產生不小的殺傷力,當其配偶未有工作且眷屬附隨投保時之影響更形嚴重。
四、 股利所得:個人領受的股利所得,不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需加收補充保費,但下列三者為例外:1)單次給付金額逾新台幣一千萬之部分2)未達五千元者3)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部分。股票股利以面額,並非以其收盤價格計算補充保費,對於高股價公司投資人是項福音,且可間接避免除權日前股東大幅拋售股票影響股市景象發生。
五、 利息所得:除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外之個人,取得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與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需加收補充保費。因衛生署考量近年全球物價上漲之趨勢,及為照顧弱勢與順應民意,已將補充保險費扣費下限從原規劃的新臺幣2,000元提高到5,000元,因此向銀行要求拆單情況趨於緩和,銀行因加收補充保費新制度而須大幅增加作業成本之不利影響獲得改善。
六、 租金收入:個人除出租予其他個人外所取得的租金收入皆為加收補充保費之項目。為規避本項新規定所增加的補充保費,屬個人的出租人也許會要求承租人吸收或共同負擔新增加的補充保費,或是要求承租人改以個人名義承租,也有可能要求增加租金支付頻率,由原來按月支付,變更為按旬支付,期使每次支付之租金低於扣繳下限五千元,免除補充保費之繳交。

結語

   民國102年新財經法令在馬政府貫徹公平正義政策下接續上路,它們與全民以及企業密切相關,且幾乎都要老百姓與企業多掏腰包買單,在國內景氣仍持續不振、失業率偏高與薪資水準無法提高的多重不利因素下,老百姓或企業老闆無不卯足全力尋求因應良策,新財經法令的施行成效能否如預期發揮,難免受到挑戰。

   新的法令上路,不管個人或營利事業都有學習期間,然而法令為能順利推行,同時訂有違反法令的罰則,個人或營利事業不得不謹慎因應。

台北市逢甲校友會會長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

楊民賢

102.1.7